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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贯彻信息产业部等部门有关进出境信件寄递委托管理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2-02-04 生效日期: 2002-02-04
发布部门: 国家邮政局
发布文号: 国邮[2002]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局: 
  近期,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信件印刷品等寄递业务管理,防止炭疽杆菌传播的紧急通知》下发了《信息产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邮政局关于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物品的寄递业务委托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三部局通知)。根据此通知精神,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必须得到邮政部门的委托。为贯彻落实该通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局要加强对国际货代企业从事进出境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的委托管理,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关于"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由邮政企业专营"、"邮政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代办邮政专营的业务"的规定办理委托手续。凡是没有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根据需要对其办理委托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邮政委托手续的,要停止经营此类业务。 
  二、经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进出境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业务(以下简称委托业务),应在三部局通知发布之日起六十天内,到所在地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取得《邮政委托证书》后,方可办理委托业务。已办理委托手续的企业,应到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三、三部局通知发布后,拟成立的国际货代企业需要办理委托业务,应到所在地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取得《邮政委托证书》后,方可注册登记办理委托业务。 
  四、按属地管理的原则,总部设在地市的国际货代企业申请办理委托业务,应向所在地的地(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递交《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一式两份,地(市)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初审后报送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审批。 
  五、对决定委托的国际货代企业,由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颁发《邮政委托证书》,加盖省邮政局公章。 
  六、办理邮政委托业务手续后,省邮政行业管理部门应在七个工作日之内将受托企业的《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一份报国家邮政局备案。 
  七、委托业务的范围是: 
  进出境的单件重量在500克以上(不含500克)或单件资费在国家规定的(同一重量、同一通达国家(地区)的)邮政特快专递资费标准以上的信件和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的寄递。 
  前款规定的委托范围不包括:具有公民个人名址的信件及县以上(含县级)党政军等机关的公文。 
  八、省邮政局按国家邮政局通知的委托业务范围进行委托,需要扩大委托业务范围或只按环节进行委托,应事先报国家邮政局同意。 
  九、《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供国际货代企业免费索取。办理《邮政委托证书》只收取工本费。 
  《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委托书》由各局自行印制。《邮政委托证书》向国家邮政局行业管理司请领。 
  十、各局要正确理解三部局通知精神,认真做好邮政专营业务的委托工作,服从国家改革开放的大局,在开放中加强管理,促进邮政业务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一、邮政专营业务实行部分委托后,各局要继续加强邮政市场的管理工作,落实邮政执法,加强监督检查。 
  十二、本通知下发之前的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局在办理委托工作中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邮政局报告。 
  附件: 
  1.委托书(样本) 
  2.邮政委托证书(样本) 
  3.办理邮政委托业务申请书(样本) 
 
 
国家邮政局 
二00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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