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昆政办〔2001〕5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城管局上报的《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向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计生委、市城管局反映。
二○○一年九月七日
关于加强对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零售市场管理的意见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是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的一项重要物质保障,是生殖健康保健服务的特殊商品。为加强我市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管理,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专营管理
(一)经营避孕药、避孕药具、妊娠诊断试剂、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的单位和个人,须经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并经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经营。
药店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必须取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二)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经营场所;
2、有符合规定的储存条件;
3、法人及从业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三)经营者经营的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必须是:
1、各类计划生育药具及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生产和经销企业必须是经国家和当地省(区、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正式批准的企业,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证照和批件;
2、产品质量符合规定标准,并获得有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进口药具还须有口岸药检所的检验报告;
3、必须有注册商标、批准文号、生产批号和产品合格证,包装和标志符合有关规定和储运要求。
(四)官内节育器和终止妊娠药品,禁止在零售柜台销售。
(五)标有“非卖品”和“国家免费提供”字样的国家计划免费发放的计划生育药具不得进入计划生育药具零售市场销售。
(六)原已从事零售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的经营者,应按本意见的要求在2001年l2月31日前补办手续。逾期不补手续的由卫生、工商、计生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七)对申请在中、小学校周边200米内经营成人生殖保健用品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对原已经存在的该类经营网点要限期停业转点。
(八)销售计划生育药具和成人生殖保健用品的经营者,不得在店堂和户外设置广告,不得提供不健康的出版物(光盘和录相带、书籍)。
(九)凡经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保健用品的专营企业不得经营药品和医疗器械,违者由药品监督管理部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格进货渠道
(一)为确保计划生育药具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全市零售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必须有正规的进货渠道和质量保证书(卡),并严格执行国家的物价管理规定,明码标价,亮证经营。
(二)各药具零售点不得从事计划生育药具的批发业务。
(三)凡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零售点,一律视为无证经营并依法查处。
(四)凡进入昆明市场的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有关保健品必须接受市药具站质量监测,合格后方能销售。
三、加强监督检查
(一)各级卫生、工商、计划生育、城市管理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实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计划生育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经营者必须接受管理和监督。严禁销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的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违者将依法予以查处。
(二)各级卫生、工商、计划生育、城市管理部门要提高认识,各司其职,各负其责,进一步加强避孕药具及成人生殖健康保健用品的监管力度。
(三)各级卫生、工商、计划生育、城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岗位职责,执行有关规定,不得弄权渎职。如违反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意见规定的经营者由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