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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7 生效日期: 2003-11-17
发布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琼府办[2003]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于印发。 
 
 
二○○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海南省商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3]22号),海南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改组为海南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是主管全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划入的职责。 
  原省经济贸易厅内贸管理、产业损害调查和重要工业品、原材料进出口计划组织实施等职责和省发展与改革厅组织实施的农产品进出口计划等职责。 
  (二)转变职能。 
  加强内贸工作和内外贸的综合协调,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整顿和规范流通秩序,深化流通体制改革,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拟订本省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的法规、规章、实施细则、政策和发展规划、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研究和提出本省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推广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 
  (三)研究、拟订本省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和打破市场垄断、地区封锁的政策,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 
  (四)对全省国内外贸易行业实施行业指导;指导国际货运代理、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 
  (五)分析国际经贸形势和本省进出口状况,向省政府提出对策和建议;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按国家规定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和发放许可证;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 
  (六)宏观指导全省外商投资工作;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情况,定期向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和建议,参与拟订利用外资中长期发展规划;指导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管理;参与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七)负责全省对外经济合作和对外援助工作;综合协调办理全省技术引进、设备进口的国际招标、成套设备出口、国家限制出口的技术和引进技术的出口与再出口工作;指导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业务的管理;编制和组织实施本省有关技术贸易的对外援助项目;监督检查援外项目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援外资金、接外专项优惠贷款、援外专项基金等;申报国际无偿援助项目并对无偿援助及赠款项目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并实施监督管理。 
  (八)负责组织实施本省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组织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九)贯彻执行国家赋予本省的对越边贸政策、对台小额贸易政策,做好协调服务工作。 
  (十)负责中央外贸发展基金项目和风险基金使用项目的申报;负责国内外贸易统计及信息发布;负责国内外贸易的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本省口岸的综合管理协调工作;检查督促口岸单位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进行监管及查验工作;负责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的管理工作;负责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口岸重大涉外事件和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检查处理。 
  (十二)拟定本省口岸建设发展规划和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省口岸开设、关闭调整的报批;指导监督本省各级口岸管理机构的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口岸建设资金和补助基金的分配方案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共建文明口岸活动。 
  (十三)指导本省机电产品进出口工作;编报本省机电产品配额的年度进口方案;执行国家进口机电产品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参与有关机电产品关税、外汇事务的协调。 
  (十四)负责对所属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协同有关部门监管其非经营性国有资产。 
  (十五)指导全省内外贸行业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指导有关进出口商会和有关协会的工作。 
  (十六)承办省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工作;检查指导各市、县国内外贸易、对外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和口岸管理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主要职责,省商务厅内设省口岸管理办公室1个副厅级机构,共设12个处级职能机构: 
  (一)办公室。 
  起草和审核有关综合性文件和重要报告;负责会议组织、秘书事务、政务信息综合、办公自动化、文电处理、文书档案管理和机要保密等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厅机关的后勤行政事务管理;制定厅机关内部规章制度。 
  (二)人事教育处(机关党委、工会、团委)。 
  负责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老干部服务工作;负责机关党委、工会、共青团工作;负责外经贸行业因公出国人员的政审工作;负责本厅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工作。 
  (三)政策法规处。 
  监督本行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负责综合性政策的调研工作;拟订省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外商投资、口岸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指导、承办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承担本行业普法工作;指导本行业标准化工作。 
  (四)规划财务处。 
  负责全省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宏观运行状况的监测、分析,提出阶段性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政策建议;协助有关部门落实与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相关的税收、信贷、价格、保险等政策;审核和申报各专项外经贸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指导外经贸财务会计工作,承办外经贸统计工作;负责与进出口银行协调外贸专项贷款;承担出口退税的稽核工作;负责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统计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财务管理职能。 
  (五)对外贸易处(省边境经济贸易协调办公室)。 
  对全省外贸行业实施行业指导;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按国家规定负责进出口配额计划的编报和组织实施,执行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管理进出口商品目录;负责各类企业对外经贸经营资格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资格的核定和登记;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出口管理;推广各种新贸易方式;指导本省加工贸易、补偿贸易和服务贸易工作;指导进出口市场的开拓,指导我省境内和赴境外各种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审核、上报本省境外外经贸机构;负责对外经贸行业因公出国任务审批工作;负责统一协调和管理全省对越边境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负责制定并实施全省对越边境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以及邻近越南地区的经济开发规划、计划和统计上报工作;核定边贸公司章程和进出口商品目录,确定边贸进出口计划;申报边贸公司,申领和发放贸易进出口货物批准书;负责统一协调、指导我省境内边贸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综合平衡和监管边贸费用;指导国际货运代理、外经贸仓储行业管理;联系进出口商会、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和货主协会等组织,指导外贸促进体系工作。 
  (六)机电产品进出口处。 
  拟定本省的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执行机电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政策;负责本省机电产品进口登记;编报并执行省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组织实施进口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招标规则和管理办法;根据授权负责本省所需机电产品的进口配额产品、特定产品的审批和办理进口手续;承办本省机电产品的信息、咨询、统计、汇总、上报工作;负责对国家机电进出口办公室提出异议的进口证件进行复查工作。 
  (七)国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分析、研究全省外商投资的总体情况,定期向商务部和省政府报送有关动态;执行国家吸收外商投资法律法规、政策和管理规章;组织上报和下达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配额;指导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的审批和管理;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负责外商投资企业进口商品的审批;负责全省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项目的组织申报、管理、监督、协调与服务工作;负责全省劳务人员出国的审批;组织实施本省的对外援助事务;组织申报全省使用国际无偿援助项目,监督检查受援项目的执行情况;管理技术和大型、成套设备及高技术产品出口,管理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和国际招标;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颁发与防扩散出口相关的许可证;组织多边和双边工业技术合作;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的资金;核准国内企业对外投资设立企业、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负责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工作;负责外国企业常驻本省代表机构的审批、管理工作;负责本省外经贸科技发展、技术进步和优先化、标准化等项事务;组织、开展有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和外商投资方面的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赴境外招商组团、投资促进和省内大型涉外投资洽谈活动工作;负责外商投资统计工作;联系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八)市场体系建设处。 
  拟订本省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地方法规、规章,协调打破市场垄断、行业垄断和地区封锁的有关工作;指导城市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工作;培育发展和完善市场体系;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旧货流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拟订本省流通体制改革的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拟订现代流通服务业发展战略、行业规划;执行国家流通产业结构、深化流通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拟订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拓城乡市场;指导流通企业改革;负责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过行监督管理。联系省外各单位驻琼办事处和分支机构。根据需要,就本省与国内其他省份之间的经济、重大基础项目的协作问题进行联络。 
  (九)市场运行管理处。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并组织调控,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研究提出进出口调控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提出重点工业品、原材料的进出口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的管理和市场调控;指导报废汽车管理、散装水泥推广和再生资源回收工作;负责茧丝绸协调和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协调各专项市场秩序的联合整治行动;督促落实本省各项整顿和规范市场的措施;受理群众对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并督促整治或办理;负责督办对市场经济秩序中跨市、县和跨区域的违法犯罪案件及大案、要案的查处工作;定期检查各市、县和各部门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及时向省政府报告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中的重大问题。 
  (十)世界贸易组织事务处。 
  负责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等案件的产业损害调查及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指导并协调省内有关部门和相关中介组织产业安全方面的工作。调查、研究、通报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指导、协调国外对我省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世界贸易组织方面的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工作。 
  省口岸育理办公室 
  (十一)海港口岸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海港口岸管理实施办法;负责海港一类口岸及二类口岸的开放、关闭和审查报批工作;检查督促海港口岸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监管、查验工作;负责对新开辟的海运航线和临时新增国际航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海港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处理;负责直通港澳货运车辆指标的管理工作;检查指导市、县海港口岸管理工作。 
  (十二)空港口岸管理处。 
  贯彻执行国家及省有关口岸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空港口岸管理实施办法;负责空港口岸开放、关闭和审查报批工作;检查督促空港口岸对出入境人员、交通工具、货物和行李物品的监管、查验工作;负责对新开辟的空运航线和临时新增国际航班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空港口岸各单位对外工作之间的协调、处理。 
  四、人员编制 
  省商务厅机关行政编制91名。其中:厅长1名、副厅长4名;省口岸管理办公室主任(副厅级)1名、副主任(正处级)1名;正副处级领导职数32名(含机关党委、工会、团委领导职数,不含省口岸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职数);机关工勤人员财政预算拨款事业编制8名。 
  五、其他事项 
  (一)省商务厅和省发展与改革厅的有关职责分工。 
  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省商务厅负责在省发展与改革厅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煤炭等,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商务厅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外商投资管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省发展与改革厅会同省商务厅等部门拟订,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和省商务厅联合发布。 
  (二)下属事业单位。 
  撤销省海口口岸管理处,其人员并入省口岸管理办公室,使用过渡事业编制。 
  撤销省机电设备招标中心、省对外贸易经济服务中心、省商贸信息服务中心、投资与合作杂志社、省口岸系统培训中心、省出国劳务人员培训中心、海南(全国)外商投资企业培训中心(省外商投资企业培训中心)、省商业肉食卫生管理站,分别组建海南政府采购中心、省商务厅商务信息中心、省商务厅商务培训中心。 
  将原省经济贸易厅下属的省散装水泥推广办公室划归省商务厅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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