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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1-14 生效日期: 2003-11-14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10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是各级政府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切实做好该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认识 
  农村富余劳动力进城务工就业,是增加农民收入的重要途径,不仅促进了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也促进了城市经济和社会的繁荣。但是,近年来由于部分用人单位法律意识不强,劳动用工行为不规范,拖欠、无故克扣农民工工资等问题时有发生,侵害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对此,应该引起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各级人民政府要从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切实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年度工作任务目标和考核的内容,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有效预防和解决因侵害农民工权益而引发的社会问题,确保我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二、采取有效措施,坚决杜绝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落到实处。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制度建设上看手。要建立农民工工资最低标准制度和支付监控制度,加强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督检查;企业在依法破产、清偿债务时,要把拖欠的农民工工资纳入第一清偿顺序。要加强劳动合同的管理,督促企业在招用农民工时,必须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并向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中要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以及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内容。其中有关劳动报酬的条款,应明确工资支付标准、支付项目、支付形式以及支付时间等内容。企业要与农民工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支付农民工经济补偿金。因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按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规定处理。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从源头上遏止。发展规划部门要把农民进城务工就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强化政策引导。同时,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资金审查,对资金不落实的不得批准立项;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未按照合同约定结清工程款的,计划部门不批准其新建项目立项。城建、土地规划部门对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颁发规划许可证。各级招投标监督机构在工程报建时,要严格把关,对资金不落实的工程,不得开工建设。 
  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必须抓重点行业。建筑业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要行业,也是清查的重点领域。建设主管部门对资金不落实的建设项目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对恶意拖欠工程款的开发企业,要取消其开发资质;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企业,要取消施工资质并清出建筑市场。要指导农民工输出较多的地区发展劳务分包企业,有组织、有目标地承揽劳务分包工程;总承包企业应通过内部招标或社会公开招标的方式选用劳务分包企业。建筑企业资质年检时,应将企业诚信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的重要内容,对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企业,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要实行总承包企业对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制,凡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所属农民工直接支付工资,所需款项在分包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企业分包工程要使用成建制的劳务企业,禁止非劳务企业的包工头承接工程和分包工程。要加大对违法违规分包工程行为的查处力度,对由此造成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事件,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清出建筑市场。 
  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的违法行为。要认真做好对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对恶意克扣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要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建设单位因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致使施工企业不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劳动保障部门予以通报。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要追究施工企业的责任,并责令其制定清欠计划,限期补发。 
  三、强化劳动保护,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和健康 
  各地要高度重视农民工的生命安全和职业病防治问题。要督促使用农民工的单位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要求,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设施、劳动保护用品及职业病防治措施。要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使他们了解和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对从事矿山、建筑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作业的农民工上岗前必须依法进行安全培训。要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尤其是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要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确保国家安全生产法法规的贯彻实施,对存在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的企业,要督促其限期整改。对拖延不改的高危险、高危害的企业要坚决关停。对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保证在事故中受到损害的职工特别是农民工依法享有各项工伤保险待遇。要建立农民工集中居住地的环境和食物安全检查制度,严防发生群体疫病传染和食物中毒事件,确保农民工的人身安全。工会组织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对企业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要及时提出意见,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防范工作。 
  四、多渠道接收和安排农民工子女入托和就学,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 
  要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解决农民工的后顾之忧。农民工输入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一部分经费,用于农民工子女入托和就学。要采取多种形式接收和安排农民工子女在当地的幼儿园入托和全日制学校入学,在人学条件等方面与当地学生一视同仁,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乱收费。要加强对社会力量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的扶持,将其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和体系,统一管理。教育部门对社会兴办农民工子女学校在师资力量、教学等方面给予积极指导,帮助完善办学条件,逐步规范办学。输出地政府要配合输入地政府安置农民工子女入学,对返回原籍就学的,当地学校应无条件接收,也不得违规收费。 
  五、充分发挥“三方机制”作用,协调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 
  各级政府要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的“三方机制”作用,认真研究在逐步实现城乡劳动力就业一体化进程中,农民工就业群体权益的保护问题,以及农民工进城就业相关政策。劳动保障部门要始终把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工作作为重要任务,加强协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认真研究分析和解决维权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要采取定期监察、随时抽查、专案查处和年度审查等方式,对私招滥雇、拒签劳动合同、强迫加班加点,克扣拖欠工资等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坚决给予处罚。要加强农民工的技能培训,委托具备一定资格和条件的各类职业培训机构为农民工提供形式多样的技能培训,提高进城务工农民的素质。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险的具体办法,逐步扩大社会保障对农民工的覆盖范围。各级工会要依照《工会法》、《劳动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组织农民工加入工会。依法维护农民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工会组织要主动指导和帮助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进行平等协商,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协同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解决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并落实《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各项权利,不得在劳动合同期内随意解除农民工的劳动关系。 
  六、加强督查,营造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良好社会环境 
  加强执法监督和舆论监督是做好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工作的重要手段。各地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合法权益监控制度,对遵守《劳动法》情况要定期进行抽查并组织用人单位开展自查,视情况对检查结果进行公布和对有关单位提出预警。各类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要求,定期将履行农民工劳动合同和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企业信用制度,将企业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签订劳动合同收取抵押金、风险金、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采取欺诈和威胁等手段订立劳动合同以及不按规定进行用工备案等违法行为,一经发现要在劳动力市场上公示,视情况通报有关企业及其法定代表入名单,并通告企业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协会,同时要依法严肃处理。对农民工造成损害的,企业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要建立健全举报制度,设立举报箱、开通举报电话,并设专人负责接待来访举报。使用农民工较多的地区要成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活动。各地要通过电台、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建筑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监察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劳动力市场规定》、《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与有关部门紧密配合,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作用。要加大对维护农民工典型的宣传力度,对诚实守信的用人单位要大力宣传,对拖欠和克扣工资等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给予曝光,在全社会营造诚信守法光荣、侵权违法可耻的氛围。 
  维护农民工权益工作涉及多个方面,各地、各有关部门都要加强协调配合,结合实际,制定维护农民权益的具体措施,并加强监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 
   
 

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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