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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09-29 生效日期: 1993-09-29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部发[1993]25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直属机构劳动部门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大力发展和办好技工学校是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发展和完善劳动力市场的有效途径。近年来,通过改革,技工学校教育有了很大发展。为更好地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改革的要求,现就深化技工学校教育改革有关问题作如下决定,请结合本地区、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 
  一、改革的基本方针和目标 
  要以党的“十四大”精神和《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纲要》为指针,使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有较大改善,培训规模有较大发展,适应市场需要的应变能力不断增强,管理水平、培训质量和效益有显著提高。 
  为满足社会各种人才的需要和企业在岗人员继续提高的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巩固、提高现有办学水平的同时,有计划地、积极地发展新的技工学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主党派和个人开办技工学校,提倡办学条件好的学校同未办校的企业、事业单位联合办学,使技工学校总体规模有较大发展,不断满足社会需要。 
  技工学校要按照劳动力市场的需求,拓展培训领域,服务于全社会。在以培训中级技术工人为目标的基础上,有条件的也可培养高级技术工人、企业富余人员或社会急需的其他各类人员。 
  二、学校自主招生,毕业生自主择业 
  技工学校招生计划由指令性改为指导性。每年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商主管部门确定后,报劳动部门汇总,由劳动部下达指导性计划。 
  技工学校招生,逐步实行在劳动行政部门监督下,由学校自行组织报名、考试、评卷、录取新生的办法。招生时间可按企业需要和市场需求确定。 
  技工学校除招收城镇青年或接受乡镇企业委托的培训任务外,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需要,适当扩大招生范围。招收的农村青年毕业后被企业录用的,允许将其户口迁往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技工学校应尽量扩大委托培训和定向培养的比例,努力做到与劳动力市场紧密结合。已同企业签定培养合同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应按学徒工待遇由企业发给劳保用品及生活补贴,毕业按合同规定办理。未同企业签订培养合同的,毕业后由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或通过职业介绍所登记,自主择业。其中,优秀毕业生,本人志愿继续升学的,可由学校和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报考职业技术学院。 
  三、根据需要,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及学制 
  技工学校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国家即将颁发的《技工学校专业目录》中关于专业名称、培养目标和年限的基本要求,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培养目标和学制。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教学计划、大纲、教材要按国家原则规定执行,学生毕业时发技工学校毕业证书。 
  四、落实学校自主权,增强学校活力 
  技工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主管部门要放权给所属学校,使其成为独立自主的办学实体。 
  ——除国家统一规定的专业外,学校有权根据劳动力市场的需求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要求,自行确定专业设置、培养目标(操作人员和管理人员)、学制、招生人数、教学计划、大纲、专业教材、毕(结)业证书(注明修业期限)的发放以及推荐毕业生就业。 
  ——学校有权在国家规定的人员编制范围内,确定内部机构设置、中层干部的聘任,教师、职工的录用与辞退,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学校有权根据工资总额或包干经费以及按规定提取的部分收入,确定内部工资、奖金的分配形式、额度以及其他福利待遇。 
  ——学校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和筹集资金,自行确定经营方式和经营范围。 
  ——技工学校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学校有权按国家规定向学生收取学费,学费标准由学校所在地人民政府审定。学校有权接受国家和企业的拨款、投资、使用各种贷款,按规定进行社会集资,接受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捐资、赠款和物质资助。 
  ——学校有权拒绝违反国家规定的各种摊派。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取学校的创收、收费、集资等经费收入或冲销拨给学校的正常经费。 
  五、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提高教学质量是技工学校教学改革的核心。学校要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符合技能培训特点和教学规律,具有竞争活力的教学制度。 
  继续加强和改进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充实其内容,改进形式与方法。德育教育要以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为主导,同时增加企业管理意识、产品质量观念、效益观念等内容。对学生要加强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以及近代史、现代史和国情教育,引导学生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认识现实问题。提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把建设严谨、优良的校风、学风落实到实处。 
  以《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或《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为基本依据,积极进行课程设置、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理论课课程设置要适应操作技能培训的需要。教学内容以应用知识为主。注重启发式和直观教学,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生产实习课要突出基本技能训练,实行每生一岗或轮流在模拟装置上操作。要把学生的基本技术训练同直接参加生产密切结合起来,不断提高学生的实际操作技能。 
  学校要充分利用人才、知识密集和有一定生产设备等有利条件,大力发展校办企业,开展勤工俭学。学校办企业要从实际出发,并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经营。校办企业人员一般应在学校现有人员中调剂解决。学校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可分流出一部分行政人员和教师从事科技开发或创办经济实体。在校办企业工作的教师,其教师待遇不变。 
  六、转变政府职能,加强管理与服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对各类技工学校(含分校、技工班)行使综合管理的职能,按照宏观管住、管好,微观放开、搞活的原则,加强对技工学校的管理与服务。 
  ——确定学校发展目标,健全学校审批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技工学校发展的目标和重点,合理规划或调整学校布局,总结推广先进经验;根据国家规定,审查技工学校的办学条件,严格学校审批制度,确保技工学校的办学水平。 
  ——学校主管部门要逐步增加对技工学校的投入和正常经费额度,保证学校教学工作的进行。 
  ——组织审定教材。劳动行政部门和国务院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技工学校教材审定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审定教材,并向技工学校推荐。 
  ——国家建立技工学校评估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定期做好技工学校评估工作。 
  ——实行技工学校校长任职资格证书制度。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校长进行培训,使其尽快达到任职资格要求和取得资格证书。 
  ——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实行技工学校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和考核制度。搞好教师培训工作,劳动行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和发挥现有职业技术师范学院(教师进修学院、教师培训中心、高级技工学校等)的有利条件和积极性,组织好教师培训和开展地区间教师培训的协作。各地区、各部门应根据需要抓好教师培训基地建设,增加经费和人员投入,扩大培训规模,提高培训质量,并特别注意生产实习指导教师的培养与提高。同时,要建立兼职教师的聘任制度。 
  ——严格毕业生质量考核(双证书)制度。技工学校学生按计划完成学业后,由学校组织考试,成绩合格的,发给毕业证书;技术等级考核由当地技能鉴定站(所)进行,考核合格的,由考核组织发给技术等级证书。学生毕业证书和技术等级证书是推荐就业和企业择优录用并确定技能工资的主要依据。 
  ——要做好信息服务工作。各级劳动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为本地区技工学校提供人才需求信息、校办企业产品供销信息和教学与教改等信息,促进学校的改革与发展。附件:公安部《关于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问题的复函》 
  附件: 
 
 
公安部《关于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问题的复函》 
 
 
(公治〔1993〕523号) 
 
劳动部: 
  你部《关于技工学校招收农业户口学生问题的函》(劳部发〔1993〕97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户口管理应该适应经济建设需要的原则,我部同意你部的意见,即对高空、高温、野外、井下等苦、脏、累、险或在城镇招生难的工种(专业),可以招收农村青年进行培养。学生在校培养期间,保留农村户口,按暂住人口进行登记、管理。培养考核合格并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允许将户口迁往企业所在地的城镇落户。 
  在执行中,建议掌握以下原则和条件: 
  一、从农村招生的企业范围和控制数量,由劳动部门根据本地的实际需要和经济承受能力提出意见,经省政府审核确定。在学生毕业分配时,公安部门据此办理户口审批和迁移手续。 
  二、为保持“苦、脏、累、险”行业技术队伍的相对稳定,对于迁人城镇落户的农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用工合同的期限应有基本要求,如规定5年以上。 
  为稳妥起见,在山东等省先行试点是必要的。 
 
 

199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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