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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意见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5-26 生效日期: 2003-05-26
发布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川府发[2003]14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已经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新时期我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程中的一件大事,是我国加强农业法制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已走上法制化的轨道。为了全面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现就有关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加强宣传,做到家喻户晓 
  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法》把农村土地承包纳入了法制化轨道,赋予农(牧)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维护了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全面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于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各地要把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作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一个中心环节来抓。地方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要带头学习和宣传贯彻《农村土地承包法》,深刻领会法律的基本精神,准确把握稳定、规范、维权、发展四个重点。要联系实际,认真总结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经验,研究存在的问题,制定贯彻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措施。各地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等新闻媒体要积极宣传《农村土地承包法》。各级特别是县(市、区)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广泛深入地开展宣传活动,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形式,组织乡、村、组干部和群众认真学习《农村土地承包法》,使土地承包当事人能熟悉法律,正确运用法律,依法维护正当权益,自觉履行应尽的义务。 
  二、依法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稳定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关键是要做好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完善工作。全省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全面、准确地贯彻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土地承包规定,一是要保证农牧民依法平等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维护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除本人自愿申请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合法权益。二是要保证农(牧)民承包土地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除依法收回全家转为非农人口的承包地、农民自愿放弃且在承包期不得再要求承包的承包地外,不得随意重新收回或者调整承包地。三是要认真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和草原权属证书的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保护承包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手段,林权证书、草原权属证书是林地、林木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县级以上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搞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和草原权属证书的发放工作。对委托乡村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要指导乡村干部据实填写证书内容,填入证书内的承包面积要与去年税费改革的计税面积相衔接,保持农村基本政策的稳定性。 
  三、依法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健康流转 
  从总体来看,全省绝大多数农民对第二轮土地延包工作和形成的新一轮土地承包关系感到满意,维护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当前我省农村出现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基本上坚持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总体上是健康的。但在有的地方存在土地使用权流转不规范,随意改变土地承包关系,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甚至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违背农民意愿、危害农民利益的问题,必须依法纠正。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工作,依法引导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保护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各级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工作,一是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情况的调研,掌握农村土地流转动态。二是指导农村土地流转合同的订立,明晰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已形成稳定流转关系的,要督促流转双方订立流转合同。对已订立合同的,要备案审查和鉴证,及时发现问题,消除纠纷隐患。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畜牧食品局要尽快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制定全省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合同范本,规范农村土地流转工作。三是建立并管理好农村土地流转的档案,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合同和流转合同的立卷归档、调阅等管理制度,积极创造条件,引入计算机档案管理技术,逐步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县(市、区)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探索建立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收集发布农村土地使用权流转信息和流转指导价格,帮助农户寻找流转对象,协助办理流转手续。四是加强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管理。各地要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引导和鼓励够条件、有实力的公司或个人到农村承包、租赁农民不愿或无力经营的耕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从事农林业开发。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今后在正式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前,须对流转土地受让方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资金实力、信誉等资质情况进行审查;在经营期间,要跟踪受让方是否改变流转耕地或林地的农林业用途和对流转合同的履行情况。五是依法及时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禁改变土地农业用途,维护合法的流转关系和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强化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 
  加强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关键。各级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分别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认真履行《农村土地承包法》赋予的职责,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鉴证和检查土地承包合同、仲裁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指导土地承包和流转。一是要设置专职管理人员,落实管理责任。二是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管理制度,尽快建立起正常的管理工作秩序,做到制度化、规范化。三是要依法确保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对合同纠纷要及时查明原因,通过调解,化解矛盾,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制止。四是要明确职责,依法行政。县级农(牧)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林权证书和草原权属证书的发放、承包合同纠纷的裁决和无效承包合同的认定。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及承包合同管理。要切实做好承包合同的鉴证及其纠纷的调解工作,对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履行承包合同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五、切实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管理的领导 
  农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事关农村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当前,一是要依法设置县级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和健全乡(镇)农业承包合同管理机构,负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具体实施工作。县(市、区)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机构由农业(农牧)局和林业局牵头,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农村工作部门和乡镇政府代表组成。乡镇已建立农业承包合同管理委员会的,应完善加强,履行承包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二是要搞好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把依法管理农村土地承包工作落到实处,保证《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全面实施。 
 
 
四川省人民政府 
二○○三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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