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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4-03 生效日期: 2003-04-03
发布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陕政办发[2003]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强化耕地保护机制,加强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依法保护国家和农民集体土地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国土资源部2001年11月下发了《关于依法加快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59号)。对此,省国土资源厅已向各市国土资源(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及时作以转发,并就开展调查摸底和“登记发证”试点工作做出安排。在此基础上,经省政府同意,自2003年起,用2年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开展并基本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一)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的根本途径。集体土地所有权是法律确定的农民集体的重要财产权。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农民集体长期而稳定的土地所有权及其范围,是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政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陕西省实施〈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保障农民土地合法权益,保护农民根本利益的迫切需要。同时,通过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对存在争议的土地进行调解确权,将从根本上解决土地权属纠纷,消除影响农村稳定的消极因素。 
  (二)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强化耕地保护机制,调动广大农民自觉保护耕地积极性的重要举措。当前,我省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农民对自身的土地权利、义务认识模糊,不能主动抵制滥用耕地等违法行为,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不够。通过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的产权主体地位以及农民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关系,将农民与土地财产权紧密联系起来,就会激发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在机制上将保护耕地变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三)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解决农村土地管理问题的有效措施。理顺农村土地产权关系,是实现国土资源统一管理,加强农村土地管理的突破口。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明确集体土地产权主体以及集体土地的权利义务,将有助于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全面到位,保证各项管理手段的充分落实。 
  为此,各级政府一定要站在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集中力量,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如期圆满完成。 
  二、范围、目标与时间 
  (一)范围:全省范围内的集体所有土地均属这次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范畴。 
  (二)目标:依法全面明晰界定土地产权关系,完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实现城乡土地登记全覆盖和土地登记资料的数字化管理,建立全省土地产权管理信息系统和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系统。 
  (三)时间:在2002年各市完成试点工作的基础上,2003年全面铺开,2004年基本完成全省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 
  三、严格工作程序,依法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和登记发证工作 
  (一)土地确权是开展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核心内容,各地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做好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确定工作。 
  凡是在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考虑到各地的差异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实际,在具体登记发证时,可采取两种方式进行:一是有条件的市、县、区,可将《集体土地所有证》直接发放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二是采取“组有村管”的方式,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发放到村,由村委会代管。为体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证书所有者一栏仍填写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的名称,并注明土地所有权分别为村内各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待条件成熟时,再将《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换发到组。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的原则,对这部分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 
  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给乡(镇)农民集体。没有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乡(镇)集体土地所有权由乡(镇)政府代管。 
  不能证明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或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的集体土地,应依法确认给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根据《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和《土地登记规则》,依照下列程序进行:申请;地籍调查;权属审核;注册登记、颁发证书。 
  四、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抓好落实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积极协作,确保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顺利完成。各市、县、区政府要成立专门的协调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要按现行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将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要按照急用先办的原则,优先办理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开发整理以及城乡结合部的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今后凡转用、征用集体土地和土地开发复垦整理建设项目立项时,应当提供《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作为项目审查、征地补偿的依据。 
   
 
二○○三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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