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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6-29 生效日期: 1991-06-29
发布部门: 卫生部
发布文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精神,从今年起,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安排职工的休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不另增加人员编制的前提下可以安排职工的年休假。 
  二、确定职工休假天数时,要根据各单位的工作任务和各类人员的资历、岗位等不同情况,有所区别,最多不得超过两周。休假时间的安排不要影响工作。 
  三、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为主,一律不准搞公费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为由向职工发放或变相发放钱物。 
  四、各单位可恢复离休干部健康休养制度,经费开支要严格控制在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之内。 
  五、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际情况,参照上述精神自行确定。 
  六、各单位职工休假的具体实施办法,报我部人事司备案。 
  七、各单位原自行拟定的休假办法和临时措施,凡与本通知规定相抵触的,应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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