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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30 生效日期: 1991-04-30
发布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原劳动部)
发布文号: 劳培字[1991]6号
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部门,解放军总参谋部军务部、总后勤部司令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现将《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做好工种目录的审核和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 
 
 
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补充意见 
 
  自1989年11月我部印发《关于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的意见》(劳培字〔1989〕33号)以来,已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实践,现对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工作提出以下补充意见: 
  一、标准的编写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见附件),并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进行标准的具体编写工作。 
  二、标准的水平 
  标准的水平是标准修订工作的核心。要以目前企业技术装备和劳动管理水平为基础;也要反映出一定时期内企业的技术进步、设备更新、工艺改革、产品更新换代及劳动管理改善等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大多数工人经过一定时期的努力能够达到的水平。 
  三、标准的内容 
  标准的内容一般包括知识要求、技能要求和工作实例三个部分。 
  知识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知识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文化基础知识、技术业务基础知识、工具设备知识、工艺技术知识、材料和产品性能知识、经营管理知识、质量标准知识、安全防护知识和其他相关知识。 
  技能要求是指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具有的实际技术业务能力的构成与水平的要求。一般包括领会应用能力、语言文字能力、应用计算能力、工具设备的使用和维护能力、实际操作能力、检修排障能力、事故的应变处理能力和其他相关能力。 
  工作实例是根据工种的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列举胜任本工种本等级工作应该会做的典型工件或工作项目。 
  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的各项内容,在标准编写过程中可根据行业、专业、工种的不同特点和要求,作适当的选择、补充或增减。 
  各工种的标准是否制定工作实例,应根据工种的具体情况和要求确定。 
  四、工种技术等级的设定 
  在科学划分工种的基础上,通过对工种的分析与评价,根据其技术复杂程度和工人掌握其基本知识和技能所需具备知识的深度与广度及专业培训时间的长短,合理地设定工种技术等级。对于三个技术等级(初、中、高)或两个技术等级(初、中或中、高)的工种应按照知识和技能构成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要求,区分工种技术等级水平的程度,作为确定标准中各等级技术内容和范围的基本依据。 
  五、组织分工 
  劳动部负责综合指导、协调全国工人技术等级标准修订工作,制定“修标”工作的政策、规划和技术规范;组织专家小组论证和审定各行业的工种目录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业“修标”工作的实施办法;成立领导机构和编审组织,组织编审本行业的工种目录及工人技术等级标准。 
  六、审定颁发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劳动部审定的工种目录,组织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的具体编审和论证工作,在充分征求本行业和相关部门(行业)意见的基础上,经过修改形成标准的送审稿;经劳动部组织的专家小组审定后,由劳动部与行业主管部门共同颁发。 
  七、标准的修订 
  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生产技术的发展、产业结构的调整及工人文化、技术业务水平和企业管理水平的不断提高,需要新设置工种,制定、修订或废止标准的,须经劳动部核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若需制定地区性的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必须经行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核准。 
  修订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是实现劳动力社会化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涉及面广,工作复杂,技术性强。望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领导,安排专项经费,确保“修标”工作按计划完成。 
 
  附: 
 
 
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规范 
 
  为使工人技术等级标准编写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范。各行业主管部门在编写本行业工人技术等级标准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并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出本行业标准编写的具体规范。 
  一、标准编写的基本要求 
  1.标准编写应贯彻国家有关政策、法令和法规,标准的基本规定不得与之相违背; 
  2.标准中的文字表达应准确、简明、通俗易懂、逻辑严谨,不用概念模糊的词语,避免产生歧义; 
  3.标准的内容采用分序号条目的说明文体进行表述,定性描述和定量描述相结合,尽量多用定量描述,使标准的内容明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4.标准中的标点符号,应符合有关规定;文字应采用国务院正式公布和实施的简化汉字; 
  5.标准中的数值、计量单位和符号、代号、公式、化学分子式(或结构式)、图样、表格和其他技术内容应正确无误,符合国家标准GB1.1—87第九章中的规定; 
  6.同一标准中的术语、符号、代号应统一,与其他标准也应一致。同一术语表达同一概念,同一概念应采用同一术语来表达。类似部分应采用相同的措词与表达形式。 
  二、标准的构成 
  标准的一般构成和编写顺序如下: 
  1.封面 
  封面的内容包括:标准的名称,行业、专业或工种名称,颁发单位和颁发日期。 
  封面的统一格式如附录A所示。 
  2.前言 
  简要说明标准制定或修订的基本情况。 
  3.目录 
  目录一般包括: 
  (1)工种序号 
  (2)专业名称 
  (3)工种名称 
  (4)工种定义 
  (5)适用范围 
  (6)等级线 
  (7)学徒期或熟练期 
  (8)页码 
  4.技术内容 
  (1)知识要求 
  (2)技能要求 
  (3)工作实例 
  5.附加说明 
  (1)本标准由某部提出; 
  (2)本标准由某部负责解释; 
  (3)本标准由某部门、单位负责起草。 
  上述构成部分不是任何一个工种的标准都需要包括的。可根据工种的特点和具体情况而定。 
  “封面”的行业名称参照国家标准GB4754—84《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确定。 
  “目录”主要涉及的项目,按《全国工种目录》内容填写。 
  三、标准条文的编排 
  标准内容按工种分等级进行叙述。编号采用阿拉伯数字。 
  标准条文的排列格式如附录B所示。 
  四、标准编写细则 
  1.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应大体上相对应,如知识要求中有对某一技术业务基础知识的要求,在技能要求中就应有对该要求的具体反映。 
  2.标准中低等级列出的各项知识要求和技能要求,高等级均需具备,为节省篇幅,一般不再列出相同的要求内容。 
  3.工种内部各等级之间和各工种相同等级之间,在标准的水平上应大体做到纵向和横向两个方面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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