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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2-02 生效日期: 1993-12-02
发布部门: 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解决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3)41号)中关于“在‘八五’期间,一次性为全国每个乡(镇)解决一至二名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农转非’问题”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做好我区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的指标适用范围为: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在岗的计划生育专职人员。 
  二、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办理“农转非”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热爱计划生育工作;工作积极,作风正派,熟悉计划生育政策,胜任计划生育宣传、技术、统计等业务中的某一项工作。 
  (二)年龄二十五岁以上,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八年以上,或在老、少、边、穷等艰苦地区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五年以上,并愿意继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的。 
  (三)在城市郊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高中文化程度;在边远山区的农村工作的,需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四)计划生育工作成绩显著,能完成计划生育人口控制指标。 
  凡符合上述条件,并参加过计划生育系统半年以上培训或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等称号者,可在“农转非”指标内优先考虑。 
  三、解决部分农村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农转非”所需指标,由计划部门在国家下达的“农转非”总指标内统筹安排,单列专项下达。 
  四、审批程序:由各县(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考核,经地(市)人事(或劳动)部门审核后,由地(市)计划生育主管部门审批,地、市、县公安、粮食部门凭计生部门审批文和计划部门核发的“农转非”许可证办理有关“农转非”具体手续。并报自治区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五、管理办法: 
  (一)县级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农转非”人员签订协议,规定“农转非”后在计划生育系统继续服务的年限不得少于十年。在此期间,除提拔使用外,不得调离。 
  (二)计划生育系统“农转非”的工作,要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调查研究、摸清底数的基础上进行。要实行指标、对象公开,考核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坚决杜绝各种不正之风。 
  六、农村基层计生工作人员“农转非”后,所需人员的各项经费开支,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以上通知,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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