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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关于加强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实施意见和职业技能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10-15 生效日期: 2003-10-15
发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长府办发[2003]7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水平,建设和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技术高超、爱岗敬业的高素质实用技能人才队伍,推进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2003一2005年长春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大力实施人才兴业战略,以加强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为主题,以调整和优化实用技能人才队伍结构为主线,以创新实用技能人才激励机制为动力,努力构建实用技能人才终身学习需要的职业培训体系,优化培训结构,整合培训资源,实施蓝领高地战略,着力构建四大主导产业需要的技能人才群体。 
  二、工作目标 
  逐步建立一支以中级工为主体,高级工为骨干,技师、高级技师为龙头,包括适应产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需要的各类复合型人才的企业技术工人队伍。到2005年,力争使我市企业的中级技术工人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0%以上,高级技术工人要达到30%以上,比“九五”期间增长2.2倍。大力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国务院规定的就业准入的职业的持证率要达到90%以上。 
  三、主要对策和保障措施 
  (一)加大政策力度,快速培训紧缺的实用技能人才。 
  1.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培养的法制建设。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意识,建立技能人才培养、流动、引进、奖励在内的政策法规的基本框架,逐步完善有关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体系,为实用技能人才的成长提供政策和法规支持。 
  2.制定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办法。扩大技师和高级技师考评的范围,对于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上自学成才确有技术专长的,都可以申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的考评。二是改革技师资格的申报条件,对具有丰富的实践生产经验,能独立解决关键性的操作技术和生产中的工艺难题,并在技术革新和技术改造方面突出的人员,可以缩短从事本职业工作年限这一基本申报条件。三是对参加市级以上职业技能竞赛,取得前三名的选手,可破格晋升为工人技师。建立老、中、青三结合的工人技师队伍,逐步使工人技师队伍实现知识化、年轻化,使更多的技术工人变成知识工人。 
  3.建立实用技能人才工资指导价位。按照实用技能人才所从事工作的技术含量,制定与其相匹配的工资指导价位。每个职业(工种)按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等级确定工资指导价位,依次作为企业对实用技能人才进行分配的参考,从宏观上指导和引导企业落实高技能人才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激发技术工人钻研技术、学习业务的积极性。 
  4.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坚持三个原则,实施三项制度。一是坚持就业和上岗准入原则。以落实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90个职业(工种)为切入点,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对技术技能含量较高以及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实行就业准入制度。二是坚持劳动力资源先开发后使用的原则,在全市普遍实行劳动预备制度,对城镇新生劳动力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预备制度,推进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有效对接和良性互动,实现先培训、后上岗,使参加培训的新生劳动力的50%达到初级工水平,40%达到中级工水平,10%达到高级工水平。按照建设现代化城市的要求,形成以质量控制为前提,科学管理为基础,技术支持为手段,建立和完善就业准入制度,进一步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并使其与就业制度相衔接。对持证上岗工作要加大监察力度,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三是坚持实用技能人才是人才的原则,建立实用技能人才选拔制度,大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使职业技能竞赛在我市制度化,每2年组织一次全市范围大规模的职业技能竞赛,通过竞赛不拘一格选拔人才,建立稳固的实用技能人才培养支撑力。 
  5.建立三级职业资格认证体系。一是在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建立长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站分站,实施初级职业资格认证;二是在具备条件的企业和技校、职校建立中级职业资格认证;三是在国家级重点技工学校、工科院校、国家批准的4个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行高级工、技师的资格认证。 
  6.建立岗位首席制。在全市选择部分生产经营正常、培训制度健全的企业推行岗位首席制度,选出一批“首席班长”、“首席工人”、“首席作业者”、“首席员工”,以此来推动工人钻研技术,潜心发展专业技能,提高企业的整体素质。“首席”不搞终身制,每两年重新评选一次。 
  (二)整合培训资源,建立实用技能人才培训体系。 
  7.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培训师资队伍建设。以长春市工科院校、科研院所为依托,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培训师资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既有丰富专业理论知识和又有熟练实践能力的“双师型”师资力量,为实用技能人才培养提供充分的师资保证。 
  8.加强实用技能人才培训体系建设。要积极构建企业技术工人终身学习需要的职业培训体系。以高级技工学校和大型企业为主体,以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整合全社会培训资源,逐步建立满足培训实用技能人才需要的培训基地。 
  9.明确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重点和培训方式。按照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向,加速推进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要优先汽车制造、电子信息技术、农产品加工、制药等支柱产业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在支柱和优势产业形成高技能人才的群体。在培训方式上,积极探索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采取岗位培训、脱产培训、长短期结合、国内外培训结合等形式。有计划、分期分批的组织实用技能人才到国内外企业进行学习培训,要积极创造条件,采取各种方式,加大对实用技能人才培训的力度,力争到2005年,形成我市实用技能人才的群体。 
  10.大力实施在职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工程。要面向在职技术工人大力开展以职业资格培训、新技术培训、复合技能培训内容为主的继续教育工程。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兼有职业学校教育和职业培训的双重特点,要引入职业学校教学改革的理念和方法,在继续教育的教学内容、手段和方式上进行改革和创新。在培训内容中要处理以下几个兼顾:一是职业资格培训要兼顾国家职业标准和岗位需要,在保证国家标准要求的基础上,培训要考虑岗位需要,要结合工作实际。二是要兼顾专业知识和关键能力的需要,要改革传统的教学培训方法,以能力本位为基础安排培训过程,要注重学员的学习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等核心关键能力的培养。三是要兼顾专业知识技能和劳动态度、敬业精神的培养。 
  (三)建立市场机制,充分发挥现有技能人才的作用。 
  11.建立合理的人才流动机制。为了整合人才资源,建立合理的实用技能人才流动机制,首先引导企业树立人才的市场观念,把人才作为全社会共同的财富,鼓励和支持实用技能人才的合理流动,最大限度发挥实用技能人才的作用。二是对于停产、破产企业和国有企业富余的实用技能人才,要允许他们进行合理流动。三是要创造条件吸引实用技能人才,对于我市的奇缺工种急需的实用技能人才和技艺高超、能攻克技术难关的技能人才,经职业技能鉴定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每年可以确定一定的数额,调入我市企业,在落户和解决子女入学问题上给予适当照顾。 
  12.建立实用技能人才库。到2003年底完成我市实用技能人才库的建设。人才库的覆盖面为我市的各企事业单位,包括在长的中省直企业、驻长部队。实用技能人才的范围为各类企业的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通过实用技能人才库的建立,使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能够做到有针对性,各职业之间做到综合平衡;可随时掌握我市实用技能人才的需求状况,制定实用技能人才的培训计划。建立大中型企业技能人才需求网络。通过长春市劳动保障网的建立,为我市大中型企业实用技能人才的需求提供平台,使人才的流动可以在网上运行。对社会和企业定期提供长、中、短期人才供求信息,对社会、企业和个人提供诸多方便。 
  (四)加强领导,创造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 
  13.加强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各企业要加强对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的领导,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切实把实用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需要,做出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规划和年度用人计划,建立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责任制,坚持抓好技术工人的继续教育,坚持不懈地加强实用技能人才队伍的建设。 
  14.加强对企业领导的监督和监察工作。实用技能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体现在企业的主要领导是否重视,要将这项工作纳入对企业领导班子的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要列入对经营者的考核指标,具体工作目标每年年初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技术工人比例确定。对非国有企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照国有企业实用技能人才应达到的比例进行监察。 
  15.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理念。要充分认识实用技能人才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进一步树立实用技能人才也是人才的观念,实用技能人才是经济发展竞争力和发展后劲的理念,实用技能人才资源资本化的理念,实用技能人才资源投入是收益最大的投入的理念,切实把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和使用摆在全市发展的重要的战略位置上来,大力开发和培养实用技能人才,切实把培养、吸引、用好实用技能人才,作为实现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战略和关键环节,抓紧抓好。 
  16.积极创造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社会环境。要在全社会树立技术工人的社会地位,树立学习技能光荣,尊重实用技能人才的导向,充分肯定实用技能人才的劳动价值和特殊社会贡献,宣传实用技能人才业绩,在全社会形成尊重、理解、保护实用技能人才良好社会氛围。宣传典型、树立样板,对有贡献的实用技能人才实行重奖。要指导企业将实用技能人才的培养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彻底消除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障碍,通过市场经济运作激活企业对人才的重视,同时也为人才提供发挥专长的条件。 
  17.加大对培养实用技能人才经费的投入。我市经济的快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人才的竞争日趋激烈。经费的投入对培养实用技能人才非常重要,要适当加大对我市实用技能人才队伍开发建设的经费投入,将其纳入人才开发建设专项基金中,由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使用。 
  18.实用技能人才工作的组织实施。实用技能人才的开发建设工作,在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和市委组织部的领导下,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实施。 
 
 
关于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全面提高企业职工技术技能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我市十五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对技能人才的总体要求,着力构筑“四大主导产业”需要的技能群体,加快培养一批技术精湛、技能高超的技术工人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企业职工培训规定》等法律法规及长春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长人建发[2003]1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国有、民营、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各类企业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中省直在长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是指组织从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及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增强工作能力的教育、训练和指导等。包括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各种适应性培训及职业资格培训等。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全市企业技术工人培训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分阶段实施。各类企业技术工人培训,每年要培训技术工人总数的30%,每4年全市企业技术工人要做到每人参加培训1次。到2005年我市的中级技术工人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50%,实用技能人才要达到技术工人总数的30%,建立一支与我市经济发展相匹配的高素质的劳动者队伍。 

    第五条   全市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在市人才队伍开发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所属企业职工的培训工作。政府各有关部门及企业按职责分工做好职业培训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培训机构 
 

    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实施职业技能培训的场所。全市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设立,要本着整合资源、搭建平台的原则,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技工(技术)学校、职业学校、各级就业训练中心、企业培训中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培训资源建立我市的职业培训体系,做到资源共享,共同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任务。 

    第八条   培训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健全完善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专业(工种)、等级相适应的教学场所和实训条件; 
  (三)有与培训相适应的师资和管理人员; 

    第九条   培训机构可承担岗位培训、适应性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等。职业资格培训包括5个等级,即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三章 培训工作 
 

    第十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根据我市建设“三大中心”,发展“四大主导行业”和实施“人才兴业强市”战略的要求,重点在汽车行业、机械制造、生物制药、农产品加工、电工电子、物流及现代服务业的技术工人中大力开展以职业资格培训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培训为重点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企业技术工人技术更新和技能提升,全面提高我市技术工人队伍的工作能力、职业转换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属各企业集团及企业主管部门按照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每年培训30%技术工人的要求,组织好其所属企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同时做好转业、转岗、各种适应性培训及岗位培训工作。 

    第十二条   各企业集团、行业主管部门应将技术工人的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厂长(经理)的工作目标责任制,并作为考核企业班子业绩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十三条   企业技术工人的培训工作须执行下列规定: 
  (一)对新招收录用国家规定的90个工种的从业人员,必须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对招录国家没有明确规定持证上岗工种的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 
  (二)每年必须安排需要晋级的技术工人参加技能培训,给予技术工人参加培训的待遇,使技术工人在技术岗位上按规定晋级。 
  (三)企业要按《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一2.5%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技术工人的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严禁挪用。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职业技能培训要充分利用我市教育资源的优势,聘用专业技术理论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教师、科研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技师、高级技师任教。 

    第十五条   职业技能培训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标准或企业规定的岗位规范的要求,按各部委规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教材的内容组织教学。教学要理论知识讲解与技能训练相结合,以技能训练为主,突出培训的实用性、实效性。 

    第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和完善技能、使用、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提高实用技能人才的工资水平、岗位津贴和福利待遇。鼓励和吸引技术工人立足本职、岗位成才。 
 
 
第四章 职业技能鉴定 
 

    第十七条   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人员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全市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建立三级职业资格认证体系,委托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实施初级职业资格认证;在具备条件的企业、技校、职校建立中级职业资格认证;在国家高级重点技工学校、工科院校、国家批准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实行高级工、技师的职业资格认定。 

    第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建立完善的职业技能鉴定站网络和考评员队伍,满足全市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的需要,职业技能鉴定站实行年检评估制度,每两年评估一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考评员在聘期内违反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取消其考评员资格。 

    第十九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有关规定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核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是表明劳动者具有从事某一职业所必备的学识和技能的证明。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开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加强对企业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专项监察,督促企业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持证上岗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内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突出的企业的厂长、经理、工作成绩优秀的管理人员、教师和岗位成才的优秀职工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定期组织职业技能竞赛,通过职业技能竞赛不拘一格选拔实用技能人才,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促进企业技术工人学习技术、钻研业务,营造实用技能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工作的收费标准,按省物价、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考核)收费标准的通知》(吉省价收字[2001]2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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