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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产权变更登记的若干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8-03-03 生效日期: 1998-03-03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本市已有60多万户职工购买了公房,并按规定申领了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其中部分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以下简称已售公房)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了产权转移。现就已售公房的产权变更登记规定如下: 
  一、赠与 
  1.已售公房的赠与必须征得购房时同住人的同意; 
  2.赠与合同应当公证; 
  3.受赠人为购房时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受赠人申请变更登记时,按购房时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4.受赠人为购房时非同住人或法定继承人之外的,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变更登记。 
  二、继承 
  1.已售公房的产权人死亡,则房屋产权发生继承,继承应当公证; 
  2.按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共同继承已售公房的,全体继承人为共有产权人,共有人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 
  3.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继承人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有关文件; 
  4.境外居民继承成套已售公房产权的,应当交纳土地出让金; 
  5.继承变更登记,继承人按购房时实际售价的1%交纳变更登记费。 
  三、离婚 
  因离婚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协议等文件,相应部分产权可转移,按个人变更登记费收取。 
  四、更名 
  权利人名称需更改时,经购房时同住人同意,可以将权利人更改为其他购房时同住人,但应当在权证共有情况栏内注明购房时全体同住人姓名,共同共有。 
  五、买卖与交换 
  已售公房买卖或交换的,买受人或受让人按上海市职工所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的有关规定,申请转让过户、变更登记。 
  六、权证的类型 
  1.境内居民申请变更登记,交纳了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内销)绿色房地产权证; 
  2.因赠与、继承、交换等权利人为境外居民的,必须交纳土地出让金后才能申请变更登记,颁发(外销)绿色房地产权证。 
  3.变更登记按规定不需交纳土地收益金或出让金的,颁发黄色房地产权证,并仍在权证附记栏内注明“公房出售,完全产权”。 
 
 
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 
1998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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