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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印发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7-04-27 生效日期: 1987-04-27
发布部门: 司法部
发布文号: (87)司发教学第099号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西北、华东、中南政法学院: 
  现将我部拟定的《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在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们,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一、总则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以下简称专家)到司法部所属政法院校等单位从事教学或科研工作,是开展法学教育对外交流的重要内容之一,各级领导必须十分重视,切实把工作做好。 
  2.外国专家工作方针是,根据培养师资和教学工作的需要,有计划地积极而又稳妥地聘请具有真才实学的外国专家,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虚心学习他们的专长,争取最佳聘用效益;增进同国外法学界的相互了解和友谊,为我国的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服务。 
  3.聘请外国专家的范围是,兼顾外语和专业两个方面,以专业为主。外语专家除具有教授语言专长外,最好也懂得一些法律知识,能够教法律专业外语。以英语语种为主,同时要兼顾俄、德、法、日等语种;教授法学专业的专家,主要聘请的学科、专业范围是:国际经济法(包括投资法、贸易法、金融票据法海商法保险法、环境法、知识产权法、税法、技术转让法等)、外国民商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别法、比较法、地区或专业性经济一体化组织(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经互会、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及其他需要学习和研究的空白学科、新兴学科和急需发展的应用法律学科(后面三种学科聘请时应报司法部批准)。 
  聘请外国专家的国别要根据我国外交政策、经济发展的需要和法学的特点确定,应有一定的广泛性。要借鉴世界各国之长为我所用。 
  4.外国专家教学的对象主要是青年教师、研究生和个别涉外学科高年级本科生。低年级学生不宜参加。外语专家也主要用于提高上述人员的外语水平上,不宜用于教授基础外语。 
 
 
二、聘请工作 
 
  5.司法部是本部系统外国专家工作的主管部门。教育司负责国家计划内外国专家名额分配及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外国专家的聘请工作;外事司负责通过政府或民间交流渠道来华短期讲学的外国专家的聘请工作。 
  6.院校是外国专家直接工作和生活的所在单位,其任务是根据下达的聘请计划、学科建设及教学、科研需要,物色专家对象,做好使用、管理和接待专家工作。 
  7.下达的聘请外国专家名额数是指人年数,即聘期一年的为一个人年,聘期半年的为半个人年,聘期三个月的为四分之一人年。一个人年需聘几位专家,每位专家聘期长短应根据教学工作的需要决定,但所用经费不得超过一个人年的经费数,超过部分由本单位负担。 
  8.聘期在三个月以下及已在华工作(不包括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和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代表机构人员的配偶)转聘任教的外国专家,由本单位商省、市外事部门决定,报部教育司、外事司备案;聘期在三个月以上(包括三个月)的外国专家仍报部审批。报审文应写明专家的基本情况,如专家姓名(中英文对照)、性别、年龄、国籍、所在国工作单位、最高学历、专业及学术职称,还要写明来华任教期限(起止年月)、任务、听课对象、周工作量、工资(或生活费)标准及其他生活待遇意见。报审时将专家的简历(学历和工作经历)、求职信、推荐信及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和中文译件做为附件同时报部,报文时间一般不要晚于专家到任前三个月。如无特殊情况,我部在半个月内下达批文。 
  9.办理外国专家来华签证,北京以外的单位,由所在省、市政府外办通知我驻外使领馆,在北京的单位,仍报部外事司办理。 
  10.外国专家到任后,双方应及时签订合同,严格按合同办事。聘期在三个月以上的应有书面合同,聘期在三个月以下的可达成口头合同,但需有文字备忘录。 
 
 
三、教学管理 
 
  11.外国专家任教期间,院校外事办公室负责涉外的具体事务;教务处、系、教研室负责令家的教学工作,并安排其教研活动。专家到校后,应向其及时介绍本院校概况、教育方针、教学制度和培养目标等。 
  12.专家的讲课任务,应纳入教学计划,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定期检查教学效果。专家每周讲课时数,一般不少于12学时。专家一般不得调课,如需要调课,应征得教研室的同意。 
  13.专家使用的教材及教学计划由系和教研室与专家协商确定,应鼓励专家使用国外比较先进的教材及教学方法。系和教研室对专家的教学工作,既严格管理又要注意方法。欢迎专家对教学提出意见和建议,凡有利于改进教学而又切实可行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采纳并付诸实施,对不合理的或暂时做不到的,应耐心地向专家作出解释。 
  l4.专家讲课应先提交讲课提纲,课前应译成中文发给听课人员,以提高讲课效果。为便于专家更好地进行教学工作,教研室应为专家配备1至2位政治思想好、作风正派、责任心强、业务突出、外语水平较高的青年教师或研究生做助手,他们既是专家教学工作的合作者,又是专家的学生,也是专家与学校、系、教研室之间的联系人。 
  15.学校应向专家提供教学必需的图书、资料、工具和教具,对教学中的困难和问题,应及时帮助解决。专家主动向我赠送教学使用的图书、资料等,学校可以接受,并配情回赠礼品或给予其他较优厚的待遇。 
  16.对教学成绩显著的专家,应给予精神或物质鼓励,同中国教师一样,可评选为先进工作者或模范教师等荣誉称号。对工作表现不好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向本人提出促其改进。对表现恶劣,不能完成任务的,又屡经提出不改者可以解聘,但应报部批准。通过政府间或民间协议来华的专家,照协议规定办理。 
  17.鼓励专家在我国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可吸收专家参加教学或学术讨论会。 
  18.尊重专家的宗教信仰,但不准他们进行传教活动,不得以教学名义在学生中散发“圣经”等宗教书籍,也不得在教学中宣传宗教,但教学中一般地涉及宗教背景、沿革和介绍有关知识,不应视为宣传宗教。 
  19.教学中,如遇有政治观点分歧,应区别不同情况和性质,妥善处理。一般可正面阐明,予以解释,但注意不要强加于人。专家不得自行决定在教学活动中让学生填写任何外国登记表或调查表,如确需填写,应经学校批准。在教学中,如专家发表反对我国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攻击或挑衅性的政治言论,应予批驳,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四、生活管理 
 
  20.外国专家的生活管理,由院校行政后勤部门负责。应本着主动关心、热情接待、适当照顾的精神,认真做好外国专家的生活安排。 
  21.按照聘请外国专家的有关规定及与专家签订的合同,认真做好各项生活接待的物质准备工作。专家到任后及时办好住房、膳食、交通、医疗等手续,使其生活尽快安定下来。在安排专家生活的同时,应主动将院校的生活设施现况和有关规章制度实事求是地向专家介绍。 
  22.尊重外国专家的风俗习惯,照顾专家的生活特点。专家住所、食堂、教学、娱乐等活动场所要保持清洁卫生,为专家服务的各方面人员要衣冠整洁。外国专家除在我国法定节假日休假外,如遇有专家本国重大的传统节日,可酌情给假。聘期半年以下的,原则上不给假期。 
  23.外国专家住在本单位招待所或专家楼的,允许专家与本单位教职员工相互拜访,但不能干扰专家的工作和休息。彼此不得留宿,特别需要的,应报本单位外办和保卫处同意。 
  24.主动关心外国专家的业余生活,安排好周末和节假日的文体生活以及参观、郊游等。 
  25.对专家的家属,应及时安排妥当。配偶能工作的,尽量排适当的工作,并发给报酬,由聘请单位批准,报部教育司备案。带有子女的,还应帮助解决好保姆和子女就近入托、上学等问题。 
 
 
五、安全保卫 
 
  26.外国专家的安全保卫工作由本单位的保卫部门负责,各部门紧密配合。专家到任后及时将专家的基本情况通知所在省、市的公安、保卫部门,在他们的指导与配合下工作。 
  27.切实保障外国专家的人身、财物安全,做好防盗、防火等工作,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事故。 
 
 
六、友好交往 
 
  28.积极开展与外国专家的友好交往活动。要相信外国专家的绝大多数,相信中国人民的绝大多数,相信本单位教职员工的绝大多数,提倡同外国专家交朋友,在与外国专家交往中,应遵循内外有别的原则,严守国家机密和外事纪律。 
  29.为使外国专家更多地了解中国,凡允许外国人参加的活动,如报告会和为国际国内重大节日及重要事件举行的活动,可邀请他们自愿参加。 
  30.为增进与专家的友谊,每逢重大节日,单位领导及有关方面负责人应进行访问祝贺,必要时可由领导人出面集中宴请一次。遇有专家生日时,也应有适当表示。 
  31.有关同外国专家交往的几项具体规定: 
  (1)外国专家向我方人员赠送的礼品、纪念品,应按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数量有限,价值不超过人民币三十元的学习、工作、生活用品,如工具书、钢笔、圆珠笔、打火机、儿童玩具、计算器、电子表、食品等小件物品,经报外事部门登记,负责人批准同意后,受赠人可留用。但不许向专家索要或示意赠送财物,不许私自托专家购买物品。 
  (2)外国专家提供的录像带、电影片,凡属有利于工作和教学的资料片、风光片、故事片,经专家所在的系、教研室高院校外办负责人审查后,可向有关人员放映,但不得转借或对外放映。内容反动、淫秽的录像片或电影,不得接受。 
  (3)外国专家邀请我方人员参加外国驻华使领馆或联合国驻华机构的活动,如招待会、电影公、报告会等,由本单位外办报主管领导和当地外事部门根据活动性质决定。 
  (4)聘请单位及有关人员可以同已经回国的专家保持联系,继续发展友谊并进行学术交流,但不得向专家提出不正当的个人要求。对常与外国专家通信、并为单位取得明显效益的单位可给予适当邮资补贴。 
  (5)中国人同外园专家结婚,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专家经费 
 
  32.各聘请单位每年聘请外国专家的名额数,按下达的指标拨给经费和外汇指标。具体拨款办法是:各聘请单位财务部门按实到专家人数每个季度编列经费预算,填写《外籍专家经费预算表》((87)司发外字第038号文附件二),在每季度前十天上报部计财司审批拨款。 
  33.聘请外国专家的工资标准按国务院国办发(1986)73号文《关于调整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报告的通知》执行。专家住房、上下班交通及工作用车、公费医疗、离职补贴、国际旅费及各项杂费(宴请、交往补贴、文娱活动、慰问品、纪念品等)的预算标准仍按(86)外专局字第1号文《关于编列和落实一九八六年度聘请外国文教专家经费问题的通知》编列。 
  34.专家经费专款专用,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掌握开支项目和标准。不能降低也不能提高专家待遇,更不能将专家经费挪做它用。 
  35.聘请单位每年年终向部计财司报告专家经费使用情况,同时抄报教育司。 
  36.院校聘请的一般外籍工作人员,所需经费不能列入外国专家经费;此项开支由聘请单位自筹资金解决,如专家经费有富裕,可适当给予补贴。 
 
 
八、组织分工 
 
  37.司法部主要任务: 
  (1)审查和制订聘请外国专家计划; 
  (2)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对外国专家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贯彻执行情况; 
  (3)结合本部系统实际情况制定有关规定和办法; 
  (4)办理聘期六个月以上的外国专家审批手续; 
  (5)管理和分配外国专家经费、审批调整外园专家工资; 
  (6)组织交流外国专家工作经验和聘用专家效益的评估。 
  有聘请外国专家任务的政法院校还应主动接受所在的省、市外办和高教局的领导、安排和管理。 
  38.聘用外国专家的院校应有一名领导同志主管外国专家工作,院校各有关部门应明确分工,互相协调配合,共同把专家工作做好。 
  39.从事外国专家工作的同志应做到: 
  (1)维护国家利益,不做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事,不说任何不利于党和国家的话。 
  (2)严格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及规章制度办事。 
  (3)严守国家机密。 
  (4)如实反映情况,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 
  (5)对外国专家热情友好,谦虚谨慎、不卑不亢。 
  (6)不利用同外国专家的工作关系图谋私利。 
  (7)努力钻研业务,力争既懂外事又懂法律,并具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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