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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9-26 生效日期: 2003-09-26
发布部门: 宁夏自治区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3]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随着产业结构调整步伐的加快,我区下岗失业人员不断增加,其中年龄偏大、文化偏低、技能单一、身体较弱的就业困难人员随之增多。截至目前,全区共有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约3万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2.4万人,其中已登记的“4050”人员约为0.85万人。为维护就业困难群体的切身利益,帮助和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就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1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作如下决定: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按照领导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资金到位的原则,带着深厚的感情,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困难群体,人人帮助困难群体的社会氛围,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 
  二、目标任务 
  2003-2005年,全区每年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就业1万人,其中“4050”人员5000人。具体目标任务分解为:银川市2300人,石嘴山市1100人,吴忠市700人,固原市900人。在这些人员中,每年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中已登记的“4050”人员,其中:银川市1500人,石嘴山市500人,吴忠市300人,固原市500人。 
  三、扶持对象 
  (一)年龄偏大(男50周岁以上、女40周岁以上),技能单一,再就业困难的; 
  (二)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或一户家庭中有两人或两人以上下岗失业,无其他稳定经济来源的; 
  (三)离异、丧偶者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赡养老人,没有稳定的就业岗位或经济来源的; 
  (四)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失业的。 
  四、优惠政策 
  (一)凡自谋职业或自主创业,可向当地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中心申请小额贷款,用于自主经营或自主创业。小额贷款担保中心应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二)凡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的,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三)就业困难对象可免费二次参加由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培训,也可自行到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培训机构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培训结束后,由劳动保障部门按季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培训补贴。 
  (四)对在社区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的企业(单位),每安排一人并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合同期每满一年给予1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合同期满三年及以上的共给予3000元的公益性岗位补贴。 
  (五)各类职业介绍机构为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提供求职登记、职业指导、职业介绍,使其实现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包括领取营业执照、自谋职业)的,按每人200元的标准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六)各类服务性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招用城镇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定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或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经社区、街道申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从同级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五、工作措施 
  (一)建立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专项登记制度。对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做到职业技能、就业愿望、家庭生活情况“三清”。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要对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单独登记造册,进行重点帮助和跟踪服务。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实行“双向承诺制度”,城镇就业困难援助对象只要承诺岗位不挑不拣,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就要采取“送岗上门,送人上岗”的办法限时推荐困难群体就业。对提供就业岗位三次以上而不去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将不再列为就业困难援助对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应建立公益性岗位信息档案,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督促用人单位腾出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由财政拨款的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的退(离)作人员和内退人员,腾出更多的临时性聘用岗位优先安排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中的“4050”人员。企业用工也应放宽年龄条件,将一些合适的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 
  (三)积极开发适合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岗位。鼓励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社区服务业,努力创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进一步简化社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及就业困难人员创办经济实体的有关手续;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 
  (四)充分发挥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劳动力资源的作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社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或不定期的举办就业困难群体专场招聘洽谈会,帮助其实现再就业;各级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专门开设就业困难对象就业服务窗口,并列出专门的援助项目,实行专人管理,专项考核。 
  (五)鼓励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有针对性地对就业困难人员开展实用、有效的技能培训,积极开展创业培训。结合社区就业,建立一批社区就业培训基地,选择一些就业需求量大的社区服务项目进行培训。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将扶持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作为为民办实事和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行动,切实抓紧抓好。要进一步明确目标和部门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做好牵头联络工作,随时掌握本辖区内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工作的进展情况,并要联合有关部门,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为扶持城镇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提供经费支持。工商、税务、建设、公安、银行等部门要兑现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政策。各级工会、妇联要对城镇就业困难群体给予重点帮扶,多形式帮助生活困难的下岗职工实现再就业。 
   
 


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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