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1997]京房改办字第015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你办报来《关于市台办拆迁安置用房执行新房新租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京政发[1994]71号文件规定及市政府98次常务会议精神,同意你办对海淀区学院路甲五号6号楼拆迁安置房实行新房新租,租金标准暂定为每使用平方米1.80元。全市公布新房新租的统一标准后,执行统一标准。
二、请你办积极组织实施,并做好拆迁居民宣传和解释工作。实施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办。
此复。
1997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