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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关于核定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汽车编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1-04-29 生效日期: 1991-04-29
发布部门: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控制社会集团购买力办公室
发布文号: 〔91〕国管财字第089号

国务院各直属企事业单位: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央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中办发〔1989〕11号)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88〕国管财字第222号),为了加强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管理工作,统一汽车配备标准,实行制度化、规范化的管理,经研究,现对国务院各直属企事业单位汽车定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原则上按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见附件)执行。 
  二、国务院直属企事业单位的汽车编制,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核定,汽车配备、更新由全国控办审批。 
  三、为了准确核定汽车编制,请各单位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构建制批准文件(三定方案); 
  (二)副部长级以上干部名单; 
  (三)离休干部人数、离休司局级以上干部名单以及老干部管理机构设置批准文件; 
  (四)机关生活用车配备申请材料。 
  特此通知。 
  附:《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 
 
 

一九九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的规定 
 
  为了贯彻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方针,适应机关工作的需要,对中央国家机关汽车配备标准规定如下: 
  一、小汽车(包括小轿车、15座以内的旅行车、工具车、吉普车) 
  1、部级干部用车,按在职正、副部长级干部一人一辆计算配车。正部长级以上干部可配专车,副部长级干部不配专车,保证工作用车。副部长级干部离休后,应按离休干部用车的有关规定用车,不得将原用汽车作为变相专车继续使用。 
  2、机关其他公用车,一般按一个司局级机构一辆计算配车,对编制人数少、司局机构多的单位酌情减配。 
  3、对个别外事任务比较繁重的机关,酌情配备一至二辆外事车。 
  4、机关通讯车,根据业务量的大少,酌情配备一至二辆。 
  二、大轿车(包括16座以上的旅行车) 
  按机关职工编制人数和机关职工集中宿舍与机关距离,公共交通等情况考虑配备,一般一百至三百人的单位配一至二辆;三百至五百人的单位,配二至三辆;五百至一千人的单位配三至五辆;一千人以上的单位酌情商定。 
  三、货车(包括客货两用车),根据单位编制人数,酌情配备一至二辆。 
  四、本规定自一九八八年十月起在中央国家机关行政部门实行,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停止执行。 
 
 

一九八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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