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87)司发计字第004号
司法行政部门重建后,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关怀下,在各方面的大力支持下,特别是一九八三年十二月国家计委、国家经委、国家物资局、商业部、财政部与我部联合下达了《关于地方司法行政机关配备业务用车的意见的通知》以后,在“严打”过程中,司法行政业务用车严重不足的状况有了不同程度的改善。但是,随着司法行政工作各项业务的全面开展,现有的业务用车与实际工作需要量仍相差很大。为了加强法制建设,确保司法行政的各项业务工作能够正常进行,更有效地为四化建设,为改革、开放、搞活服务。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和今后司法业务工作发展趋势,对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用车(不包括老干部专用车、行政用车)暂定编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司法局15-20辆,地、市司法局(处)5-7辆,县(市、区)司法局2-4辆;
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省(区、市)级的3辆,地(州、市)级的2辆,县(市、区)级的三辆。
二、各司法厅(局)的劳改局机关:西藏11辆,北京、天津、上海29辆,宁夏19辆,甘肃、青海20辆,山西、内蒙、吉林、黑龙江、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广东、贵州、陕西、新疆29辆,河北、辽宁、江苏、河南、山东、湖北、云南45辆,湖南、广西39辆,四川 53辆。
各劳改单位:押犯在 1千人左右的单位定编 10-11辆,押犯在l,500至3干人的单位定编16辆,押犯在3千至5千人的单位定编21辆,押犯在5千人以上的大型劳改单位适当增配各类业务车辆。
湖北沙洋农管局,安徽白湖、九成级农管局,辽宁沈阳劳改分局、凌源劳改分局,内蒙东部劳改分局分别配备12一16辆业务车辆。
(劳改中心医院业务用车见附表)
三、各司法厅(局)的劳教局(处)机关:西藏定编3辆,甘肃、青海、宁夏、大连、西安、重庆定编7辆,其它各劳教局10辆。
各劳教单位:劳教人员在5百人以下的单位定编5辆,劳教人员5百人至1千人的单位定编10辆,劳教人员在1千人以上的单位定编12-15辆。
(以上各项详见附表)
四、开放城市和涉外法律事务多的地区的司法局、公证处、法律顾问处以及对外开放的劳改、劳教单化可根据工作需要增配l-3辆业务用车。
五、其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直属单位、法制报、司法学校、劳改劳教干校、法学会等所需业务用汽车,由各司法行(局)定编并报部。
司法助理员,根据工作需要,可配摩托车或自行车。
六、司法业务用车系指位用于调解械斗等紧急重大的民间纠纷,法制宣传,律师和公证人员办案,处理劳改、劳教场所发生的重大紧急事件以及各种为劳改、劳教工作服务的专用车辆,其中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刑勘车、通讯车、电视录相车、旅行车、警车、囚车、运送装配物资的卡车和救护车等。
各单位所需摩托车,暂不定编。
司法部系统各单位行政用车,按规定由各级人民政府按同级行政机关配备标准定编。
各司法厅(局)接到本通知后,根据我部下达的业务用汽车编制,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省、区、市各单位的业务用汽车编制,商计委、经委、物资、财政等有关部门,制定出“七五”期间购置业务用车计划,争取在“七五”期间将所缺的业务用车辆配齐。
(表格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