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深化我市公有住房租金改革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06 生效日期: 1995-04-0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发布文号: [95]京房改办字第024号
各区县政府房改办、房管局,市属各委、办、局房改办,各总公司房改办,各高等院校房改办,中央在京各部门、各单位房改办: 
  《北京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通知》(京政发[1994]71号)规定,我市从1995年起,分两个阶段提高出租公有住房的租金标准,即1995年至1997年作为第一阶段,每使用平方米月租金标准1995年初达到0.87元,1996年初达到1.30元,1997年初达到1.80元;1998年至2000年作为第二阶段,到2000年每使用平方米月租金达到3.86元以上。为落实上述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租金的调整;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关系到居民的切身利益。目前尚未按上述要求提高租金的单位,在做好群众宣传等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可从1995年4月起将租金标准提到每使用平方米0.87元。准备工作不充足的单位,可适当延期提租,但最晚应于1995年7月1日实施。市房管局系统直管的公有住房从5月1日起实施。 
  1996年和1997年的提租时间为当年的1月1日。 
  二、提高住房租金采取一次签约、分步到位的方式。对现住房承租户的提租方法,统一以现0.55元租金标准计算出的月租金,1995年乘以1.58,1996年乘以2.36,1997年乘以3.27,作为当年应交纳的月租金。现租金标准高于以上标准的,不应再降低。 
  根据规定,产权单位出租新住房,可在规划的2000年租金标准(每使用平方米月租金3.86元)内定租,按这一规定出租新房时,每套住房先按《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住宅租金暂行标准》规定的0.55元租金标准和调节因素计算出月租金额,然后乘以新住房所定的租金标准与0.55元租金标准的倍数,作为该套住房应交纳的月租金。产权单位出租新住房也可在执行统一租金标准时,向承租人收取租赁保证金或建房集资款。 
  三、租金提高后,住户的住房符合《北京市城镇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办法》第  条标准规定的部分,实纳租金超过家庭工资5%,超过部分,在职职工可申请用住房公积金支付;离退休职工由其工资发放单位给予补贴;领取失业救济金的职工,可凭失业救济金领取证向出租单位申请免交。社会救济户及享受国家定期抚恤的孤老户,免交现住房新增租金。 
  四、租金提高后,各产权单位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要制定并公布相应的维修管理标准,同步提高维修管理水平。 
 
 
1995年4月6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5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