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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3-10-28 生效日期: 1993-07-01
发布部门: 湖南省
发布文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商品化,根据《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以下简称公积金)系指在职工工作期间,由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月交存的占职工个人工资一定比例的资金,是一种义务性的长期储蓄。公积金全部归职工个人所有,专项用于住房支出。职工离、退休时可一次领取公积金本息余额。 
  第三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是本市公积金的主管单位,负责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偿还和核算。 
 
 
第二章 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凡具有本市区常住户口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固定职工、劳动合同制工人均实行公积金办法。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转正当月起,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五条 离、退休职工和临时工不实行公积金办法。 
 
 
第三章 公积金的缴交 
 
  第六条 公积金的缴交额等于职工上年年末月工资总额乘以公积金缴交率。 
  第七条 职工和所在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头一年均定为5%,以后每年公布一次。 
  第八条 公积金的利息暂比照银行三个月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结算。 
  第九条 公积金中,职工缴交的部分,由职工个人支付;企业提供的部分,从企业住房周转金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提供的部分从单位住房基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城市住房基金中列支。 
 
 
第四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十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公积金的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公布职工个人和单位的公积金缴交率; 
  2、督促单位按月缴交公积金; 
  3、确定公积金的存贷办法; 
  4、实施公积金的使用计划; 
  5、按规定偿还公积金。 
  第十一条 长沙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银行房地产信贷部代办公积金的归集与存贷业务。 
  第十二条 公积金中个人支付的部分,由职工所在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为扣交,连同单位提供的部分,在发放职工工资后5日内,由单位一并存入银行房地产信贷部,计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 
  第十三条 财政和税务部门核定的严重亏损企业,要求缓交或少交公积金的,经单位职代会或工会讨论后由单位申请,报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 
  第十四条 职工在本市范围内调动工作单位时,其公积金本息转入调入单位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 
  第十五条 职工因故中断工资关系时,其公积金本息仍存储在原单位原职工个人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六条 职工离职、退职、离退休、调离本市、经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其公积金本息退还职工个人。 
  第十七条 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公积金本息可由法定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按有关规定提取。 
  第十八条 受委托银行房地产信贷部每年向交存公积金的单位和个人公布一次公积金对帐单。 
 
 
第五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九条 职工公积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1、家庭购、建自住住房; 
  2、自有住房的大、中修; 
  3、可借给直系亲属购、建住房,并按期归还。 
  第二十条 职工购、建住房时,可向公积金代办银行申请住房抵押贷款,贷款额度以个人及家庭成员公积金缴交的3倍计算,但最高不超过购、建房款的70%。 
  第二十一条 单位购、建住房时,可向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贷款。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余额部分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统一安排建造微利房、解困房。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市属各县(市)、独立工矿区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住房公积金办法,经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长沙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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