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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蒙古族自治县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补充规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2-08-07 生效日期: 1982-08-07
发布部门:
发布文号: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补充规定。 

    关联法规    

    第二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提倡晚婚,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结婚、离婚必须履行法律规定的手续,任何一方以口头或文字方式通知对方离婚的,一律无效。严禁利用宗教干涉婚姻。 

    第四条   不同民族的男女通婚受法律保护,不许任何人干涉和歧视。 

    第五条   本规定只适用于本自治县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少数民族中的国家职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关联法规    

    第六条   本规定报请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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