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和深化对外贸易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我部在原有驻广州、上海、天津、大连、深圳五个特派员办事处的基础上,今年上半年又在海口、青岛、西安、成都、武汉、郑州、福州、南京、南宁等地新增设了9个特派员办事处。为了做好各特派员办事处对各地对外贸易的协调和管理工作,方便地方和外贸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我部在充分考虑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决定适当调整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今年8月1日起,我部驻广州、上海、天津特派员办事处原负责的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的有关业务工作改由新设立的有关特派员办事处承担,驻大连、深圳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不变。调整后的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联系地区详见附件。
二、工作联系地区调整后,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继续执行国务院和我部的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所联系地区的对外贸易活动的管理和协调,开展调查研究,并根据我部的授权范围,审批和签发部分进出口许可证,审批和管理外商驻华机构等项工作。
三、为了保证调整的顺利进行,各有关特派员办事处要密切协作,认真做好交接工作,遇有疑难问题可及时与我部有关主管部门联系解决。
四、自规定之日起,各地经贸部门和进出口企业请按新的工作联系地区与我部特派员办事处联系工作和申领进出口许可证,在此之前,由各特派员办事处按原规定签发的进出口许可证仍然有效。
五、为了使我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得以顺利开展,请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对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予以大力支持,在文件传达、业务和政治学习等各方面提供帮助,并请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特派员办事处的工作。附件:《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联系地区一览表》
附:
对外经济贸易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工作联系地区一览表
顺序号 派驻地点 联系地区 设立时间
1 广州 广东省(包括珠海、 1983年上
汕头特区)广州市、 半年设立
湖南省、贵州省、云
南省
2 上海 上海市、浙江省、宁 1983年上
波市、安徽省、江西 半年设立
省
3 天津 北京市、天津市、河 1983年上
北省、山西省、内蒙 半年设立
古自治区、宁夏自治
区、甘肃省、青海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4 大连 辽宁省、沈阳市、大连 1983年上
市、吉林省、长春市、 半年设立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5 深圳 深圳市 1988年1
季度设立
6 海口 海南省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7 青岛 山东省、青岛市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8 西安 陕西省、西安市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9 成都 四川省、成都市、重庆 1989年上
市、西藏自治区 半年设立
10 武汉 湖北省、武汉市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11 郑州 河南省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12 福州 福建省、厦门市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13 南京 江苏省、南京市 1989年上
半年设立
14 南宁 广西壮族自治区 1989年上
半年设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