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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12-21 生效日期: 1992-12-21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根据京政发〔1992〕35号文件精神,现就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1992年7月起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交存率和单位交存率均按1%—10%掌握(交存率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到1997年达到10%。单位交存资金的来源,由各单位自筹解决。目前有困难,条件不具备的单位可以缓建。 
  二、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计算基数按国家统计局〔1990〕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项目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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