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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部、经贸部关于肝素钠精品定点生产出口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6-11-30 生效日期: 1986-11-30
发布部门: 商业部经贸部
发布文号:
两部一九八六年六月十日(68)商食联字第9号《关于批转<关于加强肝素钠生产、管理,实行定点生产的意见>的通知》发出之后,在各地主管部门领导下,各生产厂按两部文件要求的条件,对各项生产管理、设施和技术条件都进行了必要的充实和整顿。在此基础上,两部于八月下旬至九月下旬派出两个验收小组,对二十二个申请验收的肝素钠精品生产企业进行核查验收。现将核查验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现场检查,确定第一批颁发《肝素钠生产出口许可证》的企业有:天津、大连、上海、南京、苏州、无锡、徐州、蚌埠、莱阳、兖州、武汉、长沙、成都生化药厂和成都制药三厂、鹤壁制药厂、重庆第五制药厂、肖山之江制药厂共十七家。发证后,如发生产品质量问题,或不正当经营时,视情节轻重,必要时将撤销定点生产厂的资格。 
  上述发证企业,虽然基本合格,但是有些企业在某些方面,也还存在需要切实加以完善、提高和改进的问题。因此,这些企业还要进一步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保证产品质量,维护国家信誉。 
  二、广州生化药厂、枣庄生物制品厂、崂山生化试验厂、重庆江津生物制品厂和北京北花园肠衣膜提炼厂,经两部复查验收认为,根据目前企业状况,还不完全具备生产肝素钠精品的条件,暂不颁发《定点生产许可证》。今后,将视这些企业生产条件进一步完善的程度和国内外市场供需情况,酌情考虑。 
  目前,肝素钠精品企业生产潜力很大,今后各地不要再建立新的生产厂(点)。 
  三、根据全国工业产品许可证办公室规定,参照国家医药管理局制订的《化学药品和中成药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标准》,颁发肝素钠精品定点生产出口许可证,可收取一定费用。颁证和收费事项,由商业部食品局和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总公司具体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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