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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2-22 生效日期: 2000-02-22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0]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土管理局《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0年2月22日 
 
 
关于全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国家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各地实际,并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现提出我省耕地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 
  一、耕地占补平衡的责任 
  (一)省政府已明确以省辖市为单位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年度建设、灾毁等占用耕地和开发复垦、土地整理等新增耕地作出统筹安排,把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纳入对下一级政府的考核指标。因受条件限制难以在本行政区内实施平衡的,应向上级政府提出申请,由上级政府在省内组织实施平衡。 
  (二)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和“先补后占”的原则予以补充。耕地补充任务实行分级负责。省及省以上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原则上由省国全管理局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建设项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占补平衡工作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三)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用地单位必须缴纳耕地开垦费。建设单位自行负责补充耕地的,经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返还耕地开垦资;建设单位不能自行补充耕地的,由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用耕地开垦费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建设单位要与县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签订耕地补充协议,并缴纳耕地开垦费。耕地开垦费一律不得减免。 
  (五)耕地开垦费按省政府苏政发[1999]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苏政办发[1999]87号文件规定收取、管理和使用。各级要把省政府规定用于土地复垦开发整理的各项资金认真筹集到位,建立耕地占补平衡专项资金,确保耕地补充需要。 
  二、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 
  各地要按照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占补平衡并略有储备的要求,建立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库,对土地复垦开发、土地整理项目及其新增耕地实行定位、定量、定时管理。 
  (一)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土地复垦开发、整理专项规划,按照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确定年度新增耕地任务。年度新增耕地任务一般为常年建设占用耕地量的1.2倍。 
  (二)以县(市、区)为单位,将年度新增耕地任务落实到具体的复垦开发、整理项目。列入项目库的项目必须是当年新开工的项目,项目区地类、面积必须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为依据,项目区位置要在当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上用红线标示出四至。 
  (三)对列入项目库内的项目实行全省统一编号。编号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土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对占补平衡项目库实行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各县(市)建立项目库,各市核实汇总建立市库,省里汇总建立省库,对全省项目进行统一管理、批准各地实施。 
  (五)凡涉及增加耕地面积的项目,不论项目的投资主体和执行主体,都必须进入项目库,经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论证、批准后实施。未列入项目库统一管理的项目,不得验收确认其补充耕地面积。 
  三、加强补充耕地项目的验收 
  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各级国土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和规范及时组织验收。 
  (一)验收的内容是:项目实施范围、面积是否与项目库所列项目相同;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增加的有效耕地面积;地类和面积是否与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相一致;耕地的基本生产条件是否达到质量要求。 
  (二)项目验收采取县(市)自验、市验收、省抽查确认的方法进行。补充耕地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自验,填写《江苏省占补平衡项目库项目验收表》,出具初验报告。省辖市国土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进行验收,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变更成果资料,核定新增有效耕地面积,填写验收意见。省国土管理局对项目库中已通过市验收的项目进行随机抽查,经复核无误后,以每年的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汇总时点为基准,核定各市新增耕地面积,同时核定占补平衡后的年度净增耕地面积,未竣工项目可转入下一年度。 
  四、建立占用耕地指标储备,实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 
  (一)1999年各地复垦开发新增耕地减去当年建设占用的净增耕地面积.由省国土管理局进行验收审核后,作为一次性指标,由各地专项用于本县(市、区)范围内的重点小城镇建设。 
  (二)从2000年起,各地每年新增耕地面积减去当年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即实现占一补一平衡后,剩余的净增耕地面积可转为计划内的建设占用耕地储备指标,也可按60%的比例折抵成建设占用耕地追加计划指标。 
  (三)补偿指标可以在年度间结转使用,也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有偿调剂使用。有偿调剂的标准由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耕地开垦费的标准制定。 
  (四)建设单位使用补偿指标,须首先向当地国主管理部门提出使用补偿指标的申请。按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五)每年的10月底,各地根据本行政区域当年建设用地情况和下一年度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数量预测.以市为单位向省国土管理局申报占用耕地储备指标和补偿指标数量,省国土管理局汇总形成全省占补平衡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于12月底下达各市,各市分解下达到县(市、区)。 
  (六)各市、县要根据省下达的占补平衡意见编制实施方案,并将耕地补充方案落实到具体项目,形成占补平衡项目库,组织实施落实,严格核算管理。 
  五、加强领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任务 
  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是法律赋予各级政府的职责,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各项政策措施,切实抓紧抓好。要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检查监督和考核。对完成占补平衡任务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弄虚作假和不能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各级国土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做好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筹集资金、组织实施、建立调剂指标体系等各项工作,帮助和指导确需占用耕地进行建设的用地单位制订补充耕地方案,督促开垦耕地任务的落实。 
 
 
省国土管理局 
二○○○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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