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本政告字[2000]第7号
为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净化社会风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对平顶山周围乱埋滥葬坟墓进行清理。特通告如下
一、乱埋滥葬坟墓清理工作由市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并会同林业、公用事业等部门具体负责本通告的实施。
市公安、国土资源、旅游等部门以及平山区、明山区人民政府应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协助市民政部门做好清理乱埋滥葬工作。
二、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在平顶山建墓立碑,已有的坟墓碑石必须于2000年9月 10日前由坟主自行迁出或者就地平毁。
三、限期内自行迁出、平毁坟墓的遗骨或骨灰,坟主可以凭其所在平山区、明山区民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安葬在市青松岭公墓,并给予20%的价格优惠;愿回乡在土葬改革区安葬的,各乡(镇)、村委会应提供方便条件。
逾期未迁出、平毁的坟墓,按无主坟处理,由市民政部门会同市林业、市公用事业管理部门组织人员强制平毁。
四、对妨碍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五、市林业、市公用事业等平顶山权属单位应做好坟墓碑石平毁后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