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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土地证书年检工作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9-06-24 生效日期: 1999-06-24
发布部门: 新疆自治区
发布文号:
 
 
  为了加强上地管,规范土地登记、发证行为,做到凭证管地,持证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1999年土地证书年俭工作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上地证书年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受市人民政府的委托依法统一进行土地证书年检工作,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配合、支持。 
  二。土地证书年检范围: 
  (一)市辖区所有在1999年4月1日以前已领取由乌鲁木齐市上地管理局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 
  (二)1999年4月1日以前所有使用国有上地而未申报登记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单位和个人。 
  (三)1999年4月1日以前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使用集体土地而未申报登记领取集体上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统一由乌鲁木齐县人民政府依法委托县土地管理局负责年检。 
  三、乌鲁木齐市土地管理局在本市设立七个上地证书年检登记站 
  (一)乌鲁木齐市上地管理局(地址:人民路立交侨;电话:28108082814307) 
  (二〕天山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地址:健康路27号公安局后院4楼;电话:230365128l0452一3484) 
  (三〕沙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地址:扬子江路52号新扶桑大厦5楼;电话:5854153) 
  (四)新市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贴(地址:北京南路12号农垦局4楼;电话:38237193822664) 
  (五)水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地址:六道湾路2号副1号宏远商场东侧3楼;电话:4643044、4642108) 
  (六)东山区上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地址:集镇路原建安公司院内;电话:6868324、6809681) 
  (七〕头区上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地址:头区人民法院5楼;电话:3100634、3101480一2370) 
  (八)乌自木齐县土地管理局年检查记站(地址:南湖路36号县土地局;电话:4635004) 
  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分别到使用上地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进行年检。 
  已确定为征迁改造范围和道路拓宽改造范围的,由拆迁方统一到市土地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 
  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归属新市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年检。雅办地区归属沙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年检,东山区芦草沟乡归属东山区土地管理分局年检登记站年检。军区系统由军区土地局统一负责报检。 
  五、土地证书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已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土地证书和土地证附图原件及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有关批准手续和协议; 
  (二)使用土地但未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或集体土地证书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交有关用地批准手续、协议、批文以及其它有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六、申报年检登记时间自1999年7月5日至1999年10月5日。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土地使用权不受法律保护,并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及有关规定处理: 
  (一)不按规定时限办理土地证书年检手续的; 
  (二)未申报初始登记、无证用地的; 
  (三)土地证书年俭下合格的。 
  八、所有使用上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如实申报接受年检。 
  对土地管理部门开展年检工作所需的图件等资料有关部门应积极提供。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止、妨碍年检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特此通告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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