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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04-12 生效日期: 1995-07-01
发布部门: 江西省物价局江西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赣价费字[1995]第25号
  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597号“关于发布土地管理系统部分收费项目与标准的通知”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了《江西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如附件,现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征用没有发生征地费用的土地,其征地管理费按照当地同类土地所需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其中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按0.5%收取。 
  二、城镇居民和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征地管理费按附件单包方式征地标准收取。 
  三、属减免征地管理费范围的建设项目,由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按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收取土地注册登记、发证工本费。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五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各地凡与本通知规定标准不一致的,一律自行废止。 
  附件:江西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附件: 
 
 
江西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改善和加强征地管理工作,合理收取和使用征地管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征地管理费系指县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受用地单位委托,采用包干方式统一负责、组织、办理各类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有关事宜,由用地单位在征地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支付的管理费用。 

    第三条   实行征地包干的,应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与建设用地单位协调,签订征地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双方签订的协议。 

    第四条   征地包干的三种形式: 
  (一)全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干工作、包费用、包时间的三包方式,负责征地全过程的全部工作,征地所发生的全部费用经科学测算后,由用地单位一次交付土地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或征地服务机构按规定期限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 
  (二)半包方式,即由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包工作、包时间、不包费用的方式,负责征地的全部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用地单位。征地费用按实际发生计算,由用地单位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单位。 
  (三)单包方式,即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或所属的征地服务机构,采取只包工作,不包费用和期限的方式,代表用地单位负责对拟征用的土地进行勘察、登记,做好征地的组织与协调工作,协助用地单位与补征地单位制定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办理用地手续等事宜。 

    第五条   征用土地管理费的收取标准 
  (一)实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1000亩)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2000亩)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3%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4%收取。 
  (二)实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5%收取。 
  (三)实行单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费总额的以下比例收费: 
  1、一次性征用耕地的66.67公顷以上(含66.67公顷)、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上的(含133.34公顷),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1.5%收取; 
  2、征用耕地66.67公顷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顷以下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2%收取。 
  (四)只办理征地手续不负责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费。 

    第六条   补办征地手续,并需要重新进行勘察、登记的建设项目,其勘察收费标准按已公布的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测绘局、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国土[籍]字第93号文《关于土地登记收费及其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执行,无偿划拨的国有荒地、荒山等用地项目的征地管理费按不超过征地费总额的1%收取。 

    关联法规    

    第七条   按照第四条第一项全包方式进行征地的,如征地过程中出现不可预见情况,可由负责征地的单位据实与用地单位另行结算不可预见费用。 

    第八条   征地管理费的减免范围 
  (一)党政机关、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中小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孤儿院、妇幼保健、防疫站、残疾人企业征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二)差额预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业单位为修建办公楼、宿舍楼征用土地,减半收取征地管理费。 
  (三)抢险救灾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费。 

    第九条   征地费用一般由以下几项费用组成: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地下附着物和拆迁补偿费。除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另有规定外,具体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执行。 

    关联法规    

    第十条   征地管理费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门在征地、安置、拆迁过程中的办公、业务培训、宣传教育、经验交流、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使用费和其他非经费人员的必要开支。 

    第十一条   各土地管理部门(征地服务机构),接此通知后,请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事宜,凭证收费。征地管理费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各级土地管理部门收费必须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江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土地管理部门原印制收费票据一律废止。 

    第十二条   乡(镇)村建设用地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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