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汕府[2004]50号
为进一步规范牛田洋养殖海域管理,全面清理整顿牛田洋养殖海域的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凡需在牛田洋海域进行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海域使用证,方可进行养殖生产。
二、牛田洋海域的养殖生产活动必须在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界定的范围内进行。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海上私自插桩设置海上标志物。已私自插桩设置海上标志物的,应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天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有关部门将予以强制拆除,拆除违法设置物的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四、凡违反本通告的,由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查处。
五、拒绝、阻挠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以及造谣惑众、煽动闹事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实施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