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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不能暂停计息的复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25 生效日期: 1990-05-25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建设银行新疆自治区分行: 
  建新经字(90)22号关于对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银行贷款暂停计息的报告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全国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由银行统一管理,实行有偿占用,并改财政拨款为银行贷款,是按照国务院(1983)100号,(1984)123 号文件的精神,经财政部同意, 并由财政部和总行联合以(85)建总二字第13号文件规定,在全国各地区各部门统一实行的,历时已五年,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利息支出,不仅允许列入企业成本,而且可按各地的统一标准计入建设工程预算向建设单位收取,不存在加重施工企业负担的问题。 
  二、现行的国营施工企业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的利率,仍是实行低息照顾的,全国几次调整银行贷款利率时,考虑了这方面的因素,没有变动。 
  鉴于以上原因,国营施工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转贷款不能暂停计息。希你行对有关企业作好解释和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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