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打击国债券非法交易活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0-05-22 生效日期: 1990-05-22
发布部门: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发布文号: [90]财国债字第29号

  经国务院批准,国库券转让市场从1988年4月开放试点以来,总的情况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的是非法交易国债券的活动相当严重,少数“票贩子”从中压价,倒卖国库券,坑害群众,破坏国债券信誉,影响十分恶劣。为了打击这些非法行为,确保国债券转让工作的正常进行,特作如下通知: 
 
  一、不论在任何场所交易未经国家批准转让的国债券,或者在经过国家批准的中介机构之外进行国债券交易的,均属于非法行为。 
 
  二、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在销售商品时,一律禁止收取国债券。任何将国债券当做货币进行商品交易的行为,均属于非法行为。 
 
  三、对上述两种非法交易行为,除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没收其非法交易的国债券和非法收入外,并可视情节轻重,分别按照下列规定对交易双方或一方处以罚款。 
 
  1.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未达到1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一20%的罚款; 
 
  2.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1000元以上、未达到5000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25一50%的罚款; 
 
  3.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000元以上、未达到5万元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60一100%的罚款; 
 
  4.非法交易国债券累计面值在5万元以上的,对交易双方处以国债券面值100一150%的罚款; 
 
  5.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收取国债券的,对收取者处以国债券面值50一100%的罚款,并可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勒令其停业整顿。 
 
  四、对非法交易国债券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罚没收入,应一律上交财政。 
 
  六、各地财政、工商行政管理、银行、公安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统一行动,加强合作,依法查处国债券非法交易行为,彻底取缔黑市,严惩“票贩子”,以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治安秩序。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7月17日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对倒卖国库券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处的规定》同时废止。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