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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关于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3-21 生效日期: 1989-03-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文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88]391 号文颁发《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对全国范围签发跨系统转帐银行汇票的解付,兑付地为双设银行机构地区的处理方法已经明确,但向未设立本系统银行机构地区签发银行汇票,除银发(1989)21号文对交通银行可委托中国人民银行代理兑付外,未作规定。对此, 总行将结合联行清算改革统盘研究。在未作新的规定前,今年4 月1 日起实行新《银行结算办法》时,暂按以下方法处理: 
  一、签发银行如事先能确定兑付地没有本系统银行时,应不予签发银行汇票,并向客户作出必要的解释。 
  二、兑付地银行如接到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帐银行汇票,而本地又无签发银行系统内的兑付银行时,可填制委托收款凭证,连同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寄交附近签发银行系统内的银行审核支付,待款项划回时,收妥入帐。 
  以上请转知各行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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