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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19 生效日期: 2004-02-19
发布部门: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搞好春季安全生产,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进行全面排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全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领导,成立太原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 
  组 长:王建生(市长助理) 
  副组长:杨志凌 (市政府副秘书长) 
  胡德照(市安监局局长) 
  成员:安委会组成人员 
  市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检查的重点和主要内容 
  检查的重点为煤矿、交通、旅游、非煤矿山、易燃易爆品、危险化学品、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重点行业、重点部门和重点单位。 
  检查的主要内容为: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安全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机构组建、人员、经费和装备的落实情况; 
  (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制定及落实情况; 
  (四)各类生产企业节后复工复产验收方案实施和进展情况; 
  (五)“两会”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的措施和落实情况; 
  (六)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小矿、小厂关闭整顿和对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生产监管情况; 
  (七)重大事故隐患摸底排查、监控、登记建档及整改落实情况; 
  (八)事故调查处理和行政责任追究规定执行情况; 
  (九)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和市安全工作会议的情况; 
  (十)省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政发电〔2004〕3号明电)的贯彻执行情况;全面清查、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的方案、措施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时间 
  2004年2月15日至3月15日。 
  四、检查安排 
  第一阶段:各县(市、区)、部门、企业自查自纠。从2月15日至3月5日,各单位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对查找出来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二阶段:重点检查。从3月6日至3月15日,由各县(市、区)部门组织全面抽检;市对重点县(市、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进行督查。对查出来的突出问题,要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严格追究责任。对至今没有依法关闭的各类小矿、小厂,不仅要依法追究业主的责任,还要追究所在县(市、区)、乡镇(街办)政府领导的行政责任。 
  五、检查要求 
  (一)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对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抓安全、保稳定、促发展。 
  (二)各级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分工,强化领导,制订检查方案,认真抓好落实,防止走过场。特别是各县(市、区)和与市签定目标责任制的单位及公安、交通、铁路、民航、国防科工办、电力、质检等重点部门、重点行业(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易燃易爆物品、道路交通运输、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建筑、商贸和特种设备),要全面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三)大检查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做到全面细致,不留死角。对发现的隐患要现场进行“三定”,明确责任,分级监控、登记建档和整顿。安全大检查要与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结合起来,对于非法矿井,要严格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采矿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晋政发〔2004〕3 号),彻底关闭。在煤矿节后复产验收检查中,要加强对基建矿井已关闭和列入关闭矿的监督检查力度,严禁以基建名义出煤。 
  (四)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组织并参加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按照本通知要求,把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等重点工作结合起来,集中精力,狠抓落实,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生产岗位进行全面安全检查,排查事故隐患,发现安全问题和隐患要登记建档,并落实责任人、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资金。根据情况该停产整顿的一律停产整顿。对一时难以解决的重大隐患,上报有关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严格防范和监控。对未排查重大事故隐患,或对难以排除的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未采取防范、监控措施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山西省重大事故隐患监督管理规定》,对重大事故隐患及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并逐级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五)检查结束后,于3月20 日前将检查总结及重大隐患的排查整改情况、跟踪监控责任落实情况报市领导组办公室(联系传真电话:7240058),由领导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政府。 
 
 
二○○四年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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