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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等部门全省农业标准化“十五”发展计划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1-11-06 生效日期: 2001-11-06
发布部门: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 [2001] 13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林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共同制定的《全省农业标准化“十五”发展计划》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六日 
 
 
全省农业标准化“十五”发展计划 
 
  “九五”期间,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以加快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目标,加快了农业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应用,加强了农业监测体系的建设和质量监督,建立了一批国家级和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完成了“九五”农业标准化发展目标,为全面提升我省农业质量水平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加强农业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围绕农业结构调整,以科技成果为依托、标准为载体,在重点选择无公害农产品、优质农作物品种、优质水产养殖品种标准制定的基础上,依据农业科技成果,制定实施了一批农产品以及食品、饲料加工、农业资源利用、水利建设、农田保护、低产地改造等地方标准。5年间,共制、修订江苏农业地方标准143项,农业企业标准近千项,在国内处于领先地位。 
  突出农业标准化的示范和推广。全省建立了5个国家级和18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范围覆盖23个县(市),项目涉及粮食、棉花、油料、水产品、畜产品、水果、茶叶等生产领域,通过示范区的建设,把优质品种和先进技术生产推广应用到广大农户手中,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同时在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过程中,将标准的实施与创名牌农产品紧密联结,在全省开展了名牌农产品认定和农业标准化产品指定标志工作。“九五”期间,140个产品被认定获准使用江苏省农业标准化指定标志;公布了第一批50个名牌农产品。标志产品和名牌农产品的评定,扩大了我省优质农产品的知名度,推动了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了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加速了农产品升级换代。 
  农业监测监督体系建设初见成效。基本建立了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监督检验体系,形成了省市县三级化肥、农药、饲料、农机具及配件监督检验网络,并强化了监督检查,有效地保护了农民利益;初步建立了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加强了对农业生态环境的监督监测;农产品质量监测网的建设也有了良好的起步,省级农产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监测中心已开始运作。 
  “九五”期间,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加强农业标准化工作已成为各级领导的共识。但是,与农业结构调整、产业化经营和现代化建设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突出表现在:一是农业标准化的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农业标准化知识普及和农业标准化推广应用面还需要进一步扩大;二是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不够健全,质量标准水平与国际市场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三是农业标准化的基础设施和检测手段不足,从事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人员匮乏,农产品质量监测体系和评价体系还不健全;四是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资金投入与政策扶持有待进一步加大力度。 
  今后5年是我省全面建设宽裕的小康社会,为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奠定坚实基础的关键时期。率先实现农业现代化对农业标准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为农业标准化的发展带来了良好的机遇。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要以《江苏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为指导,贯彻《省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意见》,明确“十五”期间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思想、主要目标和关键措施,促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农民增收作出新贡献。 
  一、指导方针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方针 
  农业标准化是以农业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为基础,运用简化、统一、协调、优选的原理,把科研成果转化成标准,并加以实施。通过标准的制定和实施,使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纳入标准生产和标准管理的轨道。农业标准化是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显著标志之一,是调整农业结构、实现产业化经营的重要技术基础,是优化品质、确保安全质量,增强在国内外市场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农业生产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依据。 
  “十五”期间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方针是:高举邓小平理论的伟大旗帜,以“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农业结构调整这根主线,以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和保障农产品食用安全为目标,围绕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培育发展优质名牌农产品,积极发展出口农产品,加快建立农业标准体系,加大农业标准的推广实施力度,加强农产品检测与质量评价,全面提高我省农产品的安全质量水平,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为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发挥重要基础作用。 
  (二)主要目标 
  “十五”期间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目标是:初步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推广实施体系、检测监测体系、质量评价体系、监督管理体系,形成技术水平比较先进,管理规则与国际基本接轨,在全国处于领先水平的农业标准化体系。全面实施农产品质量振兴工程,提升江苏农产品安全质量水平,主要农产品基本达到无公害标准,优势和特色农产品达到优质农产品标准,出口农产品达到国际标准或国外同类产品水平,形成一批有较强竞争力、较高市场占有率的优质名牌农产品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围绕江苏优质、特色、高效、主导农产品制定质量标准,并形成与其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综合标准体系,并建立国际、国内和省农业标准信息网络。“十五”期间,每年制定地方农业标准60项,累计完成300项,其中安全质量标准占总数的50%,主要特色、优质、高效、主导农产品占总数的30%,使与人民生活紧密相关的农产品安全质量性能基本具有相应的标准。 
  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形成多层次、广覆盖、重实效的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体系。“十五”期间,各市、县要围绕当地特色建立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省将在各市、县建立示范区的基础上,采用滚动形式,每年建立1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并根据市、县示范区的效果,有选择的上升为省级或推荐为国家级的示范区。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实现按标准组织生产和经营。 
  以农产品质量检测为重点,建立包括农副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检测的省市县三级农业检测体系。“十五”期间,要基本形成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市场、能就近就地进行快速检测的省市县三级社会化、规范化,并具有公正性、科学性和权威性的检测网络,使全省农业检测体系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建立健全质量评价体系。按照国际通行的质量评定标准和程序,组织开展对农产品质量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质量体系的认证和评价。“十五”期间要创立200个全国有影响的省级名牌农产品;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ISO9000或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体系)的认证。 
  健全标准和质量监督体系,强化对国家强制性标准实施、农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质量的监督管理。“十五”期间,全面实施国家强制性标准,切实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农业标准体系 
  农业标准体系主要指围绕农业、林业、畜牧业和水产业制定的以国家标准为基础,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相配套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系列标准的总和。“十五”期间要以农产品质量标准为核心,以农业先进实用技术标准、现代设施农业标准、检测方法标准和管理标准相配套,加快全省农业标准体系的建设,形成农业标准信息网络。 
  (一)农产品质量标准 
  1、农产品安全卫生标准。在全面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农产品安全卫生的强制性标准的前提下,根据我省农业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适当制定有关粮油、蔬菜、果品、畜产品和水产品的强制性安全卫生地方标准,以规范农产品安全性能,保护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身体健康。 
  2、地方特色农产品品质标准。在全面实施国家已经制定发布的优质大宗农产品标准的同时,根据我省农业发展的特点制定具有我省特色和主导农产品品质标准。 
  3、优质良种标准。配合种子工程,加快良种的推广应用,重点制定适合我省种植(养殖)的优质良种标准。 
  4、出口农产品标准。为出口创汇农业服务,为出口创汇农产品提供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信息,在大力引导出口农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和进口国标准的同时,积极制定出口农产品标准。 
  (二)农业生产技术标准 
  1、全省性生产技术标准。围绕主要优质安全农产品,“十五”期间重点制定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生产技术地方标准,主要包括:大宗优质作物栽培技术标准;优质安全蔬菜、水果生产技术标准;茶叶生产技术标准;农药安全使用标准;化肥高效使用标准;设施栽培技术标准;优质安全水产品养殖技术标准和优质安全农产品加工、包装、储存和运输技术标准等。 
  2、区域性生产技术规范。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各地资源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当地推广应用的农业技术规范。“十五”期间地方特色农产品,都要有相应的农业技术规范。 
  (三)检验方法和管理标准 
  1、检验方法标准。根据农产品质量检验和农业生态环境监测的需要制定相应的检测方法标准,尤其要加强农产品农药、化肥残留量、重金属含量快速测试方法标准的研究和制定。 
  2、农业管理标准。围绕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建设、工程项目的实施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制定相关的管理规范和标准,促进农业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 
  三、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体系 
  农业标准的推广和实施是农业标准化工作的一项关键任务。标准只有通过实施才能发挥作用,才能转化为生产力。“十五”期间要围绕农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建立多层次、广覆盖、重实效的农业标准推广实施体系,确保农业标准的贯彻实施,并在实践中取得明显成效。 
  (一)龙头企业标准化示范点 
  1、一般龙头企业。充分发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带头作用和辐射效应,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标准化工作,积极帮助企业培训标准化人员、制定企业标准,消灭无标生产。 
  2、重点考核的龙头企业。各地要重点帮助列入省考核的140家重点龙头企业培训标准化人员,制定和完善企业标准,提高标准化管理水平,严格按标准组织生产经营。 
  3、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省有关部门要重点帮助30家生产规模大、科技含量高、示范效应强的省级重点龙头企业进一步加强标准化工作,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提高企业标准水平和农产品质量档次,成为全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标准化示范点。 
  (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 
  1、国家级示范区。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要求,积极组织申报和实施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项目。在“十五”期间争取建立8-10个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区的科学技术含量,产业化经营水平和综合社会经济效益应达到国内同类示范区的领先水平。 
  2、省级示范区。“十五”期间按主导产品新建50个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示范区建设必须围绕当地农业结构调整、农业产业化经营,与发展优质高效农业、出口创汇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密切结合,积极推广“龙头企业+基地+农户”、“农业专业协会+农户”或“龙头企业+订单+农户”等新型的产业化经营模式,实施产前、产中和产后农业标准化综合管理,促进示范项目取得明显的综合经济效益和示范带动效应。 
  3、市、县级示范区。各市、县应根据区域经济或产品结构的特点安排农业标准化示范项目,“十五”期间做到市有示范县,县有示范乡(镇),乡(镇)有示范村。 
  四、农业检测体系 
  农业检测体系是指为提高农产品、农用生产资料和农业生态环境的质量,由各类具备农业专业技术和检测(监测)能力的检验、测试机构组成的检测网络。要以现有的法定和行业检测机构为依托,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优势和积极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强化管理,形成组织方式社会化、技术水平现代化、运作机制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管理模式与国际接轨的农业检测体系。 
  (一)农产品质量检验 
  1、省级质量检验机构。进一步加强省级法定和行业质量检验机构建设,在提高对粮油、棉毛麻丝、果蔬、畜禽、糖茶、水产品、蜂产品等农产品及其加工品质量,尤其是安全卫生指标检测能力的基础上,按照国际和国外先进标准的要求,不断提高装备水平和技术能力,争取达到国内同类机构的领先水平。 
  2、区域性质量检验机构。充分利用各地现有检验机构的设备和技术能力,根据区域经济的特点,加快建设特色明显、机动性强、贴近农业、贴近农村、贴近市场的能就近就地进行快速监测的农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以满足当地农业发展和市场监督管理的需要。 
  3、企业(市场)质量检验机构。加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批发市场检验机构和检测手段的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以产品标准为依据,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产品检验合格后投入市场。农产品批发市场应以国家强制性安全卫生标准为依据,建立快速检测点,重点检测关系到人身安全、人体健康的农产品农药、化肥残留量、重金属含量,控制有害农产品进入流通领域。 
  (二)农业生产资料检验 
  进一步完善省市县三级农业生产资料质量检验网络建设。检验机构在加强对肥料、农药、饲料、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种鱼、农林机具及零配件、农膜等农用生产资料监督检验的同时,积极面向市场,服务企业,承担企业和消费者的委托检验任务。 
  各类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应加强自身的质量检验工作,按产品标准配备必要的检测手段,确保向农民提供质量可靠的合格产品。 
  (三)农业生态环境监测 
  进一步加强省市县三级农业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加强对农业环境、病虫害、疫情、土壤、大气污染等生态环境进行质量监测,促进切实生态环境的不断改善。 
  农业环境监测机构要在加强环境监测的基础上,对涉及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技术规范的实施开展监测。特别要配合无公害农产品、推荐出口农产品和有机食品的评定,广泛开展监测和技术监督服务。 
  (四)检测体系的管理 
  1、健全检测体系。除充分利用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设置和授权建立的检验机构和农业等主管部门设立的检测机构外,要充分发挥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和社会的力量和条件,从中择优填补空白项目的检测机构,避免重复建设,提高投资效益。 
  2、完善检测项目。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省、市、县三级法定和授权检测机构要做到明确分工,各具特色。省级机构要按“国际标准,国内一流”的目标,建立投资强度大、技术含量高、检测参数比较齐全的项目;市级机构主要根据当地的农业结构特点,建立特色明显的项目;县级机构主要建立机动性强、贴近农村、贴近市场的能就地就近进行快速检测的项目。 
  3、加强机构管理。对纳入农业检测体系并承担监督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计量认证和考核认可,并加强对其日常工作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其公正性、科学性、权威性。日常工作中,要加强监督抽查计划的协调,避免重复检验,提高检测工作的有效性。 
  五、质量评价体系 
  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农产品质量和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体系进行第三方评价是加快农产品和农产品生产企业与国际接轨步伐,提高全省农产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整体水平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途径。 
  (一)农产品质量评定 
  1、无公害农产品认定。根据《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管理试行办法(试行)》的规定,按照江苏省无公害农产品系列标准的要求,积极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的认定工作。通过科学、公正的认定,大力促进无公害农产品的产业化、规模化发展,严格规范无公害农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标志的使用,以确保无公害农产品的健康发展。 
  2、出口优质农产品质量评定。根据国家、行业和地方农产品质量等级标准的规定,积极开展江苏省优质农产品的评定工作。对经监督检测其质量符合优级(等)品指标的农产品,授予“江苏省优质农产品”称号,并准许在其产品上使用“江苏省优质农产品标志”。 
  对出口农产品,根据《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积极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并在其产品上使用“采用国际标准标志”,以提高产品的质量信誉和市场的竞争力。 
  3、名牌农产品质量评定。根据江苏省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需要,将名牌农产品的评定工作纳入江苏省名牌产品评定范围。按照江苏省名牌产品评定管理办法,结合农产品的特点,每年组织一次名牌农产品的评定工作。“十五”期间争取向国内外市场推出200个江苏省名牌农产品,以提高江苏农产品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 
  (二)质量体系认证 
  1、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按国际通行的ISO9000质量管理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第三方的质量体系认证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强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必然途径。“十五”期间列入省考核的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应按ISO9000标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有60%以上的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 
  2、HACCP体系。HACCP(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认证是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对水产品和畜产品实施的认证制度,是水产品和畜产品出口的必要条件。要在农产品生产企业,首先是出口水产品和畜产品加工企业积极推行应用HACCP体系,并逐步推广到食品加工企业。要鼓励水产品和畜产品加工企业将HACCP体系与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结合实施,以获得更高的效益。 
  (三)评定机构管理 
  1、评定机构的建立。在充分发挥我省现有产品质量体系认证机构作用的基础上,根据农产品评价工作的要求按国际通行规则和国家有关规定,加快建立社会第三方的农产品质量认证机构,以承担农产品质量认证和评价工作。 
  2、评价机构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江苏省质量认证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加强对认证评定机构和认证评价工作结果的监督管理,确保认证评定工作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六、标准监督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各级政府和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等相关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能,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促进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在法制轨道上健康发展。 
  (一)标准制定的监督 
  1、地方标准的监督。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地方农业标准制定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地方标准的制定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贸易技术壁垒协议》有关标准制定的良好行为规则,不断提高标准水平。“十五”期间要加大我省新制定的农业地方标准采用国际标准的比例。 
  2、企业标准的监督。进一步加强对企业标准备案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企业标准由企业组织制定,并按规定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企业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并积极采用国际标准,执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十五”期间要加快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采用国际标准的步伐。 
  (二)标准实施的监督 
  1、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从事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标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建立农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制度,依法加强对农产品安全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规范市场,指导生产,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逐步建立和完善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首先在超级市场、专卖市场和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的专卖区逐步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凡安全质量指标违反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农产品,不得进行销售和交易。争取到“十五”期末,在全省省辖市普遍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对取得无公害、名牌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标志的农产品要予以保护,对擅自使用上述标志的产品和企业要予以严厉查处。 
  2、企业标准的实施和监督。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生产企业必须按标准组织生产,并在产品或说明书、包装物上标注所执行标准的代号、编号、名称。“十五”期间,在全省消灭无标生产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企业以及无标识的产品。 
  七、“十五”计划的实施 
  “十五”农业标准化发展计划的实施是一项综合的系统工程,必须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加大宣传力度,加速人才培养,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加快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步伐,充分发挥和依靠社会各方面力量,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才能确保计划的顺利实施,使我省农业标准化工作不断取得新的成效。 
  (一)加大宣传力度 
  从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从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进入新阶段的大局出发,从应对加入WTO以后我省农业面临的机遇和挑战的角度,充分认识对农业标准化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农业标准化是转化应用农业科技成果,发展优质、高效农业的必然选择,使广大农民群众和农村基层干部切实提高认识,使农业标准化工作深入人心,使按标准组织农产品的生产、加工、销售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 
  (二)加速人才培养 
  要使我省农业在国际竞争之中站稳脚跟,培养人才十分重要。要充分发挥农业科研单位、院校的优势,不拘一格选拔、培养人才。要在我省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开办农业标准化培训班或组织专家教授、科研骨干下乡巡回培训,争取在3年内县(市)以下从事农业标准化和农业技术推广人员培训一遍,提高基层农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业务和技术水平。 
  (三)加大资金投入 
  农业标准化是一项关系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的社会公共服务项目,也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工程。既涉及到农业生产资料、生态环境,又涉及到从种子(种苗)到种植(养殖)、采收、加工、保鲜、标志、包装、运输、储存、销售等全过程。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业标准化的投入,将用于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和农业检测体系建设,制、修订江苏农业地方标准,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宣贯,农业标准化工作人员的培训,建立国际农业技术法规和国际、国外先进农产品标准信息库等各项经费纳入财政专项预算,并按农业发展的需要逐年予以增加。 
  积极鼓励和动员农业院校、科研单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其他私营个体企业加大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投入。对投资农业标准化工作、建设质量检测手段的单位和个人,要在政策、信贷和舆论等方面予以支持,逐步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各方面共同参与的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 
  (四)加大创新力度 
  制度创新和技术创新是经济发展的动力,也是农业标准化工作发展的动力。要根据农业结构调整和农业科技发展新形势的需要,加快农业标准化创新的步伐。农业标准化工作要从行政手段为主,逐步转向以法制、经济和技术手段为主;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内容,要以市场为导向,侧重农产品质量标准的制定;农业地方标准制定的方式要从依靠行政部门,转向依靠农业科研、技术机构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标准的示范推广工作要从以地方政府为主,逐步转向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为基础。要把农业标准化的发展依托在先进的科学技术上,落实到先进的产业化经营龙头企业之中。 
  (五)加强组织领导 
  农业标准化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要求很高。为加强对农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省政府建立由质量技术监督、农林、海洋与渔业、工商、财政、计划、检验检疫、卫生、环保、科技、法制等部门共同参加的农业标准化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全省农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日常工作。各市县也要成立相应机构,加强领导与协调。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为江苏实现农业现代化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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