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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决定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1-29 生效日期: 2003-01-29
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
发布文号: 汕知发[2003]4号
各区县(市)知识产权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我市于2000年10月出台了《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该办法运作以来,有效促进了我市专利申请数量和质量的提高。为适应形势的要求,进一步改进补助资金现行管理模式,更好地发挥补助资金对促进专利申请量增长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对《暂行办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1、第四条改为:“每年专利补助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依据进度,分期把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帐户;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到补助专利项目具体人。”; 
  2、第五条第5款中:“…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专利局授权…”改为“…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授权…”; 
  3、删除第六条; 
  4、第九条中:在“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后,增加“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补助款不超过2万元”; 
  5、第十条改为:“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6、第十四条改为:“汕头市财政局对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发放,具有管理和监督职能。”; 
  7、《暂行办法》中所有“汕头市专利局”的提法全部改为“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8、本决定印发前已经领取但未回收的补助资金,不予回收。 
  本决定自二○○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发布。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 
汕头市财政局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 
 
  (2000年9月29日汕头市财政局、汕头市专利管理局发布,根据2003年1月29日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汕头市财政局《关于修改〈汕头市优秀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一条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企业技术进步的决定》,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成果及时申请专利,扶持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推动汕头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对象是作为专利申请人的汕头市及所属各区县(市)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或具有汕头市区及所属县(市)常住户口的个人。 

    第三条   2000年1月1日以后在国内外申请的专利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可以提出补助申请。 

    第四条   每年专利补助金由市财政设立专户进行管理,专款专用,依据进度,分期把资金拨到市知识产权局帐户;由市知识产权局发放到补助专利项目具体人。 

    第五条   申请补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明专利申请项目,或技术含量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项目,或设计水平较高、市场前景好且已获得专利权的工业独立产品外观设计项目; 
  2.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条件; 
  3.专利申请权权属明确; 
  4.共同专利申请人全部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单位或个人; 
  5.向国外申请的专利,应已获受理国(或地区)授权,且在当地市场具有应用前景。 

    关联法规    

    第六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季第一月份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申请表(向汕头市知识产权局领取); 
  2.单位法人资格证明或个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 
  3.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提交受理通知书和相关费用缴纳凭证及其复印件各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一页和《摘要》复印件各1份; 
  4.外观设计专利或国外专利申请应提交专利证书和专利申请文件中的请求书第1页及其复印件各1份; 
  5.其它有关材料。 

    第七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对已受理的申请项目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其条件决定是否给予补助。 

    第八条   对决定给予补助的项目,补助款一般限定在该项目提出专利申请期间向受理审查机关正常缴纳的费用之内。国外专利申请项目的补助款不超过2万元。 
  在批准的补助项目中,当年税利位居前列,且符合汕头市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专利技术,除依前款规定补助外,可视其效益情况,给予1-2万元的奖励,并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发给《优秀专利项目证书》。 
  对符合省知识产权局补助条件的申请项目,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同时推荐到省办理补助。 

    第九条   经批准补助的项目,由申请人直接向市知识产权局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条   申请补助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领取的补助款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一条   本补助资金,在“汕头市专利申请项目补助款”中列支,用完为止。 

    第十二条   汕头市知识产权局对于申请补助的专利项目,在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前,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三条   汕头市财政局对专利项目补助金的发放,具有管理和监督的职能。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汕头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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