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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西藏不发),投资银行上海、天津、江苏、河北省、市分行:
中国投资银行(以下简称投资银行)已在几个省、市设立了分行,最近已同世界银行签订了第一笔贷款协议。为使投资银行能够顺利地开展工作,用好各项外汇资金,各地建设银行对投资银行的工作应给予积极的支持和协助。现就两行业务关系和经费中的一些问题通知如下:
一、设有投资银行分行的地区,使用世界银行工业信贷项目外汇投资贷款和配套人民币投资贷款的项目评估、审查和管理,以及会计核算等均由投资银行分行办理。
1.投资银行的人民币资金存入建设银行。建设银行按规定的利率付息。
2.借款单位所需的人民币配套贷款的日常结算收付业务由投资银行分行办理。但由于省分行经办的贷款项目分散在各地,这便于借款单位用款,除设备、工程价款等转帐付款由分行办理结算外,对零星购置及其他费用,由借款单位一次或分次支取汇至所在地建设银行开立存款户备用。建设银行对此项存款以“其他存款”科目核算,并予计息。
3.投资银行处于初办阶段,为便于开展业务,投资银行对外划拨资金、票据交换以及现金收、付等,仍通过建设银行代为办理。投资银行暂不印制现金及转帐支票,需要使用支票结算的,可借用建设银行的支票加标记后售给单位使用。具体的划拨清算办法,由两行研究确定。
二、在未设立投资银行省、市、区分行的地区,如有投资银行的贷款业务,经建设银行和投资银行总行批准,可委托当地建设银行代理。
1.企业需要投资银行贷款时,应按照投资银行贷款办法的规定,向建设银行省、市、区分行报送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建设银行分行审查同意后,填制“备选项目情况表”连同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报投资银行总行,在审查同意后列入备选项目。经确定的备选项目,建设银行分行应按照《工业贷款项目评估手册》的规定,进行审查评估,写出项目评估报告,报投资银行总行审批。在贷款项目批准后,由投资银行总行通知建设银行分行委托建设银行经办行,以投资银行名义,对借款单位发放贷款。
建设银行经办行在代理贷款业务上,视同投资银行的一部分,应按照投资银行的贷款办法、会计制度和统计制度,做好贷款管理和会计、统计工作,按规定报送会计、统计报表,接受投资银行总行业务指导。但建设银行经办行有关业务上的请示报告,仍按隶属关系处理。各行代理投资银行的贷款业务,建设银行业务统计报表不再统计。
2.一九八二年投资银行委托建设银行发放的单纯人民币投资贷款,以及今后新委托的单纯人民币投资贷款,建设银行经办行的会计核算,仍按照建设银行(82)建总会字第675号通知的规定,用“75、投资银行往来”、“80、代理投资银行贷款”科目核算。但每月应另编报“中国投资银行贷款情况表”(空白表由委托行供给)报投资银行总行。
3.对代理行的资金供应,人民币投资贷款所需的资金,由代理行根据借款单位的用款进度,按季编制用款计划(见附表)送投资银行总行,经审核同意后分次将所需资金汇交代理行备付。对外汇投资贷款按照投资贷款办法规定由总行结付后,通过投资银行“内部往来”划给代理行列入借款单位帐。
三、投资银行省、市分行的福利待遇和经费管理办法仍比照建设银行省、市分行办理。从一九八三年一月起,由投资银行分行按照建设银行经费的年人均指标(包括管理费、业务费和机动指标)拨给建设银行分行统一包干使用。为便于反映和核算投资银行的经营成本,由建设银行分行按季开列各项费用清单(分不清的按人数比例分摊)送投资银行分行据以列帐,投资银行接待世界银行的外事费用和经投资银行总行专项批准的开办购置费不在包干指标内。建设银行对投资银行拨入的经费资金和支出,以暂记收款和暂记付款科目处理。
四、关于手续费和其他费用的规定。
1.按照上面第“二”项委托建设银行代理的业务,从一九八三年起由投资银行总行按照代理贷款的总额付给建设银行总行手续费。
2.借款单位转存建设银行的存款及代办同城异地的划拨清算、现金收付等均不计费。
3.代理行向借款单位收取的结算邮电费和手续费,凡是按投资银行会计制度核算的,应作为投资银行的业务收入;凡是按建设银行会计制度核算的,应作为建设银行的业务收入。
五、投资银行省、市分行在一九八二年委托建设银行代办人民币投资贷款(不包括北京分行)应接回自办。贷款帐户的移交,由建设银行按照贷款户的余额填制特种转帐收付凭证各两联,自留各一联,给投资银行分行各一联,双方据以转帐。投资银行分行转帐时,还应将去年总行拨给的贷款资金,填制记帐凭证转入“调拨资金”帐,并将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至建帐日止的未计息积数记入帐内。
建设银行会计分录为:
付:投资银行往来 收:代理投资银行贷款
投资银行分行会计分录为:
借:建设银行往来 贷:调拨资金
借:人民币投资贷款 贷:建设银行往来
六、有关协作的其他事宜,由两分行作补充规定。
[附表]:
代理人民币投资贷款季度用款计划
年 季度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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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 金 额 │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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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季止累计拨入贷款资金 │ │
(2)上季止代理贷款余额 │ │
(3)贷款资金结余(1--2) │ │
(4)预计本季发放贷款余额 │ │
(5)本季需增拨贷款资金(4-3)│ │
其中: 月份 │ │
月份 │ │
月份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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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行(盖章)
年 月 日
说明:季度用款计划应在季末月二十日前报投资银行总行,经审核同意后,在每月五日前按月汇拨资金。在执行中如用款情况有较大变化,代理行应及时报告投资银行总行调整用款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