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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公司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3-07-30 生效日期: 2003-07-30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监机构字[2003]152号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各证券公司: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业务活动的管理,规范证券公司《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上经营范围的表述,经研究,我会决定统一换发各证券公司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证券公司须在本《通知》下发后一个月内,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等相关文件到所在辖区派出机构,申请办理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的相关事宜。 
  二、证券公司申请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须提交下列文件: 
  1.原由我会颁发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本、副本和复印件);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复印件);3.公司设立的批准文件(原件和复印件);4.各专项业务资格证书或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如有);5.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变更事项(包括名称、地址、公司类型、注册资本等)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6.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现任董事长、总经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批复文件(原件和复印件);7.国家外汇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副本和复印件,如有)。复印件上须加盖公司公章。 
  三、各派出机构负责核对证券公司上报的相关文件是否齐备、有关复印件的内容是否与原件一致,填写《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 
  四、各派出机构持《证券公司换证材料一览表》及辖区内各证券公司的换证材料(除《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正、副本外,其他文件经核对无误后,原件返证券公司,只留复印件)到我会统一换领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 
  五、各证券公司应在收到新《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换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此项工作由各派出机构监督执行。 
   
 
二○○三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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