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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国土局《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3-04 生效日期: 2004-03-04
发布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宁政发[2004]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四日 
 
 
关于规范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省政府《关于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优化配置土地资源的意见》和市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提高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意见》,规范在宁各类高等学校新增用地的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按照科教兴市的战略要求,积极支持高等教育健康有序发展,对高等学校发展用地,既要积极保障,同时又要合理控制新扩建高等学校用地规模,节约使用土地资源。 
  二、新扩建高等学校选址和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并纳入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进行统一管理。 
  三、因办学需要确需异地扩建、新建的,规划布局上必须按照“三集中,一疏散”原则,在规划的仙林大学城,浦口、江宁高校集中区进行选址建设,在上述地区之外,原则上不再新设高等学校校址。异地扩建、新建校区的,其用地规模必须由规划、国土部门按项目有效批准文件确定的办学规模及建设部、国家计委、国家教委1992年《普通高等学校建筑规划面积指标》进行核定。核定用地规模时,应对高等学校新增用地与原校区用地(含学生及未实行房改的教职员工宿舍区)进行统一计算。分期建设的应分期供地,分期建设规划用地预留期限不得超过5年。严禁虚报办学规模,盲目圈地。 
  四、高校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学发展需求统筹安排新、老校区功能布局,规划新校区总图报批时必须同步提交原有校区用地功能调整方案,由市规划部门审核备案。原校区用地不得转作经营性开发和住宅建设。原有校区用地性质确需调整,必须符合南京市城市规划的要求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审批,调整为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规定上市。原有校区土地按城市总体规划需安排城市市政、公益设施建设的,应服从城市规划统一安排,具体由规划部门确定红线,由市建设部门与学校签定依法补偿协议(意向)。具体实施可根据市政及公益设施建设时序分年度兑现。 
  五、新、扩建高等学校与教学直接相关的教室、体育、学生宿舍、食堂、科研、办公、医院、图书馆等非经营性用地,以划拨方式进行供地,其它用地应实行有偿使用。大学城、大学集中区内经营性用地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进行公开出让。经批准的教育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擅自转让、出租。严禁以办学为名圈占土地建设教职员工住宅或进行房地产开发。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在方案审批及建设过程中必须严格审核、规范管理。 
  六、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土地不得低于征地拆迁成本和前期开发成本供地。自04年1月1日起新审批的高等学校用地的供地价格必须经国土部门测算或经评估后报市政府审批。此前已签土地补偿协议但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新校区用地,供地价格低于征地拆迁成本的,由用地单位和所在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妥善处理。不得克扣、拖欠应付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补偿安置经费。 
  七、新增高校用地及建设所有市权建设规费及土地出让金必须按南京市有关规定进行缴纳,纳入市财政、建设资金收支管理。 
  八、国土、规划部门要对近年来已审批的新建、扩建大学用地进行一次清理,对手续不完善、超标准用地、擅自改变教育用地性质进行房地产开发的要予以纠正。清理工作于04年4月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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