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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02-28 生效日期: 2004-02-28
发布部门: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哈政发〔2004〕10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中直、省属在哈单位,驻哈部队: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哈尔滨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0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和发展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尽快解决中低收家庭住房问题,现将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减免收费项目通知如下: 
  一、免收占道费。 
  二、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城市建设电力配套设施、燃气设施等费用)、城镇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防洪保安费、土地管理费、征地管理费、拆迁管理费、委托拆迁承办费、拆迁房屋评估费、产权来籍费和房屋安全鉴定费。 
  三、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应同步配建,并免收人防易地建设费;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建的,减半收取人防易地建设费。 
  各科研院所、大专院校、文化团体、卫生机构和大型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暂行办法》施行前确定的自有生活区土地建设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不享受上述政策。 
  特此通知。 
 
 
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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