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7-31 生效日期: 1996-07-31
发布部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文号: 证办交字[1996]1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中央登记结算公司、深圳证券结算公司: 
  最近,我会收到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现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意见处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问题。今后凡涉及到金融机构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问题,应参照上述函中所提意见办理。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非银司[1996]44号)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司)关于对鞍山市信托投资公 
司国家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函 
 
 
(1996年7月19日 非银司[1996]44号) 
 
中国证监会: 
  近日,我行获悉辽宁省鞍山市财政局擅自将其所持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系上市公司)的2300万国家股权,以每股3.70元价格转让给海南省石油化工工业总公司上海明申物业公司湖北三峡资源开发控股公司三家企业,上海证券交易所并于1996年7月9日公布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董事会就该转让所作的重要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第 三十一条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管理规定》第 三十九条和《关于向金融机构投资入股的暂行规定》第 十一条之规定,金融机构转让股权须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受让方的投资入股资格也应事先报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查。经查,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的转让,未按规定履行上述审批、审查手续,属于严重违规行为。为严肃金融法纪,我行特向贵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一、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停止办理鞍山市信托投资公司国家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 
  二、通知有关证券交易所今后发布金融机构股权转让的交割手续,应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批准文件作为依据。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712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