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并政办发〔2004〕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维护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成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充分认识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的重大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不论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只要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生产经营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承包经营权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都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营权证的备案、登记、发放等具体工作,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登记等重要档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及有关事宜。县、乡两级及时、真实、科学地审核、发放、登记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作,对于进一步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从今年1月1日起实施。市农业局要抓紧印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有关资料,财政部门要落实资金预算,各县(市、区)要明确职责,抓好落实,做到两个确保:一是确保6月30日前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全部发放到户;二是确保年内在县、乡两级建立完善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合同及土地流转登记档案,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全面到位。
三、 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市政府将在年内分阶段对此项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并根据各县(市、区)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排队。工作到位的,给予表彰奖励;措施不力、未能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四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