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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下发《一九九六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6-01-02 生效日期: 1996-01-02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财国债字(1995)51号
财国债字(1995)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投资银行,邮电部(邮政储汇局): 
  现将《一九九六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996年是国债兑付的又一个高峰年,不仅兑付量大,且兑付期比往年提前,这对各地做好国债兑付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希望各地、各部门要加强对国债兑付工作的领导,及早布置和安排,切实落实各项兑付政策。各类银行、证券公司、财政部门的证券机构及国债服务部、邮政储蓄网点均应办理到期国债的兑付业务,广设兑付网点,确保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在兑付工作开始前,各地要加强岗位培训,认真做好对伪造券的鉴别工作。在整个兑付过程中,要把反假防伪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旦发现假券,要按有关规定上报处理,如发现大量机制假券,要同当地公安机关联系,立案处理。同时,要继续做好防止误兑92年三年期变造国库券的工作。 
 
  1996年国债兑付工作开始前,财政部将发布当年还本付息公告,届时,请广为宣传。 
 
  附件: 
 
 
一九九六年到期国债还本付息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及国务院、财政部有关国债发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1996年到期的国债有 
 
  1.1986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2.1988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 
 
  3.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 
 
  4.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 
 
  5.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三年期国库券;根据1993年5月14日财政部公告,1993年向社会发行的五年期国库券在1996年期满三年后,也可作为三年国库券兑付; 
 
  6.1994年向社会发行的二年期国库券; 
 
  7.1995年通过指定的交易场所向社会发行的一年期记帐式国库券。 
 
  三、到期国债利息的计算 
 
  1.1986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6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10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6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2.1988年向单位发行的国库券于1996年7月1日到期,计息期8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88年7月1日至1991年6月30日年利率6%;1991年7月1日至1996年6月30日年利率8%。 
 
  3.1991年向单位发行的特种国债,从1996年4月15日起陆续到期,从开出收款单之日起,持满5年予以偿还,计息期5年,年利率9%。 
 
  4.1991年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财政债券于1996年10月15日到期,计息期5年,年利率9%。 
 
  5.1993年三年期国库券(含1993年五年期国库券在持满三年提前兑取的部分),于1996年3月1日到期,计息期3年,计息本金不变,利息分段计付:1993年3月1日至1993年6月30日年利率13.96%;1993年7月1日至1996年2月29日,在年利率13.96%的基础上加人民银行公布的当年3月份保值贴补率。 
 
  6.1994年二年期国库券于1996年4月1日到期,计息期2年,年利率13%。 
 
  7.1995年记帐式国库券于1996年8月26日到期,计息期1年,年利率11.98%。财政部于到期日前将本息拨付至指定的交易场所的清算部,由交易场所的清算部向持有者支付本息。 
 
  上述各类国债利率均按单利计算,利随本清,过期兑付均不加计利息。 
 
  四、1993年五年期非实物国库券按照按年付息的规定,1996年7月1日支付第三年利息,年利率15.86%。财政部通过该国库券承销团主干事中国工商银行,向最终持有非实物国库券的机构支付利息,然后由这些机构自7月1日起向社会购买者支付利息。 
 
  五、以前年度到期应兑未兑的各年度国债,1996年仍可继续办理兑付手续,计息办法按原规定办理,超过最后偿还期不加计利息。 
 
  六、1996年国债兑付期,除1991年财政债券的兑付期为10月15日至11月30日外,其余均从各券种的到期日起至9月30日止。兑付期过后,各县级以上城市均应设立常年兑付点,办理已到期国债的常年兑付业务。 
 
  七、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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