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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测绘许可证实施办法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2-02-21 生效日期: 1992-02-21
发布部门: 四川省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测绘管理,保证测绘产品质量,提高测绘工作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根据国务院赋予国家测绘局“主管全国测绘单位的测绘生产资格审查认证和测绘任务登记工作”的职责,及国家测绘局颁发的《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四川省测绘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测绘生产的单位 (包括承接经济建设测绘任务的军事测绘单位),必须向四川省测绘局提出测绘资格申请,经审查取得《测绘许可证》后,才能从事测绘生产。 

    第三条   《测绘许可证》在国家测绘局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 
  四川省测绘局负责审核、发证 (含换证,下同)和监督管理。 
  地、市、州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辖区的申请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后,报四川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中央各部门、省级各级部门负责对所属驻蓉测绘生产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后,报四川省测绘局审核、发证。 
  全省统一使用国家测绘局印制的《测绘许可证》和《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 

    第四条   申请单位取得《测绘许可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单位应是一个有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并有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 
  (二)测绘产品经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部门鉴定必须达到现行的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 (部颁标准)。 
  (三)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并具有经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仪器设备。 
  (四)有一支能保证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和检查验收人员队伍。 

    第五条   测绘业务范围分为:大地测量;摄影测量与遥感测绘;地形测量;工程测量;地籍测绘;地图制图与地图印刷等六大类 (见附件一)。 
  根据测绘生产单位的技术力量、仪器设备、生产能力等实际情况,《测绘许可证》分为甲、乙、丙、丁等四个等级 (见附件二)。 

    第六条   由省测绘局组成省测绘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审定申请单位的测绘资格,许可证等级和从事测绘业务范围。 

    第七条   办理《测绘许可证》,由各地市州测绘管理部门、省级有关部门及中央各部门驻蓉测绘生产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汇总提出本地区、本部门的测绘单位简要情况,列表统一向省测绘局索取《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各测绘生产单位向上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测绘资格审查申请表》一式三份,附单位成立的批文、编制批件、助工以上技术人员职称评聘批文及仪器设备计量检定证书等的复印件一式一份,和本单位测绘的代表性测绘成果资料副本,经本单位签署意见后,按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程序申报。 

    第八条   持有甲级和乙级《测绘许可证》的单位,在省内作业不受地域限制;持有丙级和丁级《测绘许可证》的单位,仅限在单位所在地、市、州辖区内作业。 

    第九条   跨省区承担测绘任务的甲级和乙级《测绘许可证》单位,须先经省测绘局办理函件,到测区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遵守所在地测绘管理规定。 

    第十条   《测绘许可证》的使用有效期为四年,持证单位应在期满前三个月内,重新申办换证。 
  省内各级测绘行政管理部门,对已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要加强对其测绘生产活动的监督管理,并对其测绘产品进行定期复查和不定期抽查。 

    第十一条   外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测绘生产单位,按规定来我省境内承担测绘任务时,应持《测绘许可证》和函件,以及项目批件 (合同)和设计书到省测绘局登记,领取《临时作业证》,并到测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完成任务后应按规定向省测绘局汇交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第十二条   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有如下权利: 
  (一)有权在规定的区域和业务范围承担测绘任务。 
  (二)有权按规定索取测绘成果和使用测量标志。 
  (三)有权按规定对新布设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委托保管。 
  (四)有权参加国家和省组织的测绘产品评优活动。 
  (五)当与用户在测绘产品质量方面有争议时,有权要求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仲裁。 
  (六)有权监督、举报损坏测量标志和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有如下义务: 
  (一)认真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主动向测区所在地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和办理测绘任务登记手续。 
  (三)按国家计量检定的规程规定,定期将测绘仪器设备送计量检定部门检定。 
  (四)执行国家或专业测绘技术质量标准,信守经济合同,保证测绘产品质量。 
  (五)主动接受各级测绘管理部门和省测绘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检查监督。 
  (六)修复、保护测量标志,向测绘管理部门报告测量标志完好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七)每年按时向省测绘局报送《测绘行业统计年报》,汇交完成的测绘成果目录或者副本。 

    第十四条   取得《测绘许可证》的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测绘局注销其《测绘许可证》: 
  (一)不按规定的技术质量标准生产,降低测绘产品质量,给用户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弄虚作假,经复查或抽查不符合本办法第 条规定条件的。 
  (三)擅自扩大或变更在规定的区域和业务范围进行测绘生产的。 
  (四)复制、涂改、转让、转借《测绘许可证》的。 
  (五)违反国家和省有关测绘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经劝告不改的。 
  (六)不履行本办法第 十三条所规定的义务的。 《测绘许可证》被注销后,必须停止测绘生产,并将已注销的《测绘许可证》交回省测绘局。 

    第十五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 条规定的,由测绘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测绘生产,没收非法所得,并视情节处以罚款。违反物价政策乱收费的,按国家违反物价政策的处罚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六条   测绘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造成损失的,生产该测绘产品的测绘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赔偿用户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十七要 当事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部门的上级测绘管理部门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诉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测绘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测绘管理部门对罚没款,每年在十二月底前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第十九条   各级测绘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秉公办事,实事求是,不得以权谋私,违者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测绘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我省《测绘许可证试行条例的实施办法》同时作废。 
  附件一: 
 
 
测绘业务范围主要内容的划分 
 
 
 ────┬──────────────┬───── 
  类 别 │   项      目    │备 注 
 ────┼──────────────┼───── 
   大  │一、二、三、四等三角测量  │ 
     │一、二、三、四等水准测量  │ 
   地  │一、二、三、四等导线测量  │ 
     │长度测量          │ 
   测  │一、二、三、四等天文测量  │ 
     │一、二等重力测量及其加密测量│ 
   量  │卫星大地测量        │ 
     │惯性测量          │ 
 ────┼──────────────┼───── 
  摄 影 │各种比例尺航空摄影测量   │ 
  测 量 │各种比例尺地面摄影测量   │可划分航 
   与  │近景摄影测量        │测外业与 
  摇 感 │水下摄影测量        │航测内业 
  测 绘 │遥感测绘          │ 
 ────┴──────────────┴───── 
 ─────┬─────────────────┬───── 
  类  别 │   项      目       │ 备 注 
 ─────┼─────────────────┼───── 
  地形测量 │各种比例尺平板仪测图       │ 
 ─────┼─────────────────┼───── 
      │控制测量             │ 
      │建筑工程的测量          │ 
      │线路测量(路线测量、道路测量、铁 │ 
   工  │路测量、输电线路测量、管道测量、 │ 
      │架空索道测量)          │ 
      │桥梁测量             │ 
   程  │隧道测量             │ 
      │矿山测量             │ 
      │城市测量(城市规划测量、市政工程 │ 
   测  │测量等)             │ 
      │水利工程测量(河道测量、港口工程 │ 
      │测量、水库测量、水利枢纽工程测  │ 
   量  │量、大坝测量)          │ 
      │变形观测与形变测量        │ 
      │水下地形测量           │ 
 ─────┴─────────────────┴────  
  
 ────┬───────────────┬──────── 
  类 别 │   项      目     │   备  注 
 ────┼───────────────┼──────── 
   工  │ 水利电力工程测量       │ 
   程  │ 地下工程测量         │ 
   测  │ 林业测量           │ 
   量  │ 地质勘探工程测量       │ 
     │ 房地产测量          │ 
 ────┼───────────────┼──────── 
   地  │ 地籍控制测量         │ 
   籍  │ 地籍测量外业调绘       │ 
   测  │ 地籍图测绘          │ 
   绘  │ 面积测算           │ 
 ────┼───────────────┼──────── 
  地 图 │               │ 
  制 图 │ 各种普通地图(集)编绘、清绘 │ 
   与  │ 各种比例尺地形图编绘、清绘  │ 
  地 图 │ 各种专题地图(集)编绘、清绘 │ 
  印 刷 │ 种类地图(集)制版、印刷   │ 
 ────┴───────────────┴────────  
 
 
 
  附件二: 
 
 
测绘许可证分级标准 
 
  甲级: 
  1.是独立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其中有测绘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50人 (高级职称2人以上,中级职称15人以上)。 
  2.有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 (或主任工程师)主持技术工作,在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质量检验机构。 
  3.有与承担测绘业务相适应的启精度测绘仪器设备。 
  4.独立完成过省级管理限额以上的测绘项目或高精度的重大测绘生产任务,成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能完成申请测绘业务范围中一个类别的大部分主要测绘业务。 
  乙级: 
  1.是完整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职工总数在50人以上,其中有测绘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20人 (有高级职称人员主持技术工作,中级职称不少于5人)。 
  2.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专职检验人员。 
  3.有与承担测绘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完成过省级管理限额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能完成申请测绘业务范围中一个类别的大部分测绘业务。 
  丙级: 
  1.是正式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 (如测绘分队),测绘职工在20人以上,有测绘专业中级以上 (含中级)职称人员主持技术工作。 
  2.有管理制度和专职 (或兼职)检验人员。 
  3.有与承担测绘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4.独立完成过小型测绘任务,成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5.能完成申请测绘业务范围中一个类别的部分测绘业务。 
  丁级: 
  1.是测绘班组建制的测绘生产单位,测绘职工在52人以上,其中有2名测绘专业职称的技术人员,有初级以上 (含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主持技术工作。 
  2.有与承担测绘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3.独立完成简易的工程测量项目,成果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4.能完成申请测绘业务范围中一个类别的一至二项测绘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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