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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关于做好国家债券还本付息工作的通知

状态:失效 发布日期:1990-05-21 生效日期: 1990-05-21
发布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
发布文号: 银发[1990]135号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各管辖分行: 
  今年,我国将进出国家债券的偿还高峰。各地要根据国债兑付种类多、兑付量大的特点,认真贯彻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精神,从维护群众利益出发,切实做好国家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级银行要加强对国债兑付工作的领导,各专业银行应指定专人负责,并将其视同本职工作来完成。兑付工作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要组成有各行参加的兑付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兑付任务的完成。 
  二、培训人员。各级银行要搞好经办人员的业务培训,使之熟练地掌握兑付债券的种类、年度、中签号码、利息计算、鉴别真伪及帐务处理手续,为做好兑付工作奠定基础。 
  三、广泛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简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兑付国债的有关事宜,做到家喻户晓。同时,要注意引导群众避开兑付高峰期,以缓解可能出现的挤兑现象。 
  四、改善服务。为了方便群众,各行可采取柜面兑付、组织单位集体兑付和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办理兑付业务;在群众居住集中的地方,可增设临时兑付网点,各兑付点在办理兑付前,要张贴明显的办理兑付标志,保证按时开办兑付业务。各经办单位不得互相推诿、无故延办或停办。尤其是在兑付高峰期,如遇有节假日,各地应妥善安排好兑付工作。在兑付期结束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至少要保留二至三个兑付点,常年办理兑付(具体规定附后)。 
  五、开展竞赛。各行要开展多种形式的竞赛评比活动,表彰先进,带动一般,推动兑付工作的顺利进行。 
  做好国家债券的还本付息工作,关系到国家的信誉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各级银行要统一思想,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切实做好这项工作。 

附件:银行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具体规定 
 
 
银行常年办理国债兑付业务的具体规定 
(1990年5月15日) 
 
  为了维护国家债券的信誉,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兑取国债本息,银行将设立常年兑付点,在办理其他业务的同时,兼办国家债券的兑付业务。 
  一、常年兑付点只办理个人持有的国家债券的兑付业务。个人持有的国债收款单,仍在“规定兑付期”(7月1日至9月30日)内到原签发银行兑付本息。 
  二、“规定兑付期”结束后,各大中城市和县(市)至少保留二至三个常年兑付点兼办常年兑付国债业务。兑付点应对外挂牌或有明显的标志。常年兑付点的设立,由当地人民银行与各有关银行协商,根据现有的区域划分及机构设置情况确定,有关银行应积极支持和承担。城市信用社及金融性公司有条件者,也可定为常年兑付点。 
  三、在“常年兑付期”(10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内办理国家债券还本付息,按原到期的年限计算付息金额。 
  四、为不影响常年兑付点在“规定兑付期”内办理兑付业务的帐务核算和结束清理工作,应将在“规定兑付期”与“常年兑付期”办理的兑付款项严格分开。并要做到: 
  (一)常年兑付点在“规定兑付期”结束后,办理兑付业务的会计核算手续比照“规定兑付期”的会计核算手续办理。在帐务设置及填制的各种报表中,均应注明“常年兑付”字样。常年兑付点办理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的上划时间,由各地协商确定,但至少应于每月底上划其管辖行,由管辖行划转当地人民银行。 
  (二)为便于帐务核对,各级人民银行对“常年兑付期”办理的兑付款项,应通过银行有关的会计科目上划,并在各种报表中注明“常年兑付”字样,不要并入中央预算收入日报表上划。 
  (三)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妥善安排好常年兑付帐务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款、券相符。同时填制常年兑付国家债券本息款项结束报告表,待总行核对相符后,据此拨付兑付费。其兑付费的拨付方式、分配比例仍按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0〕第82号文《关于下达1989年国库券发行、兑付费用分配比例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可视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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