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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颁发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89-04-01 生效日期: 1989-04-01
发布部门: 财政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中央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财务部: 
  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已经国务院批准颁发,根据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第  条规定,特制定本施行办法,请按照执行。 
  发行国债筹集建设资金是今后的长期任务,各级财政部门要重视这项工作,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认真做好特种国债发行、宣传和组织交款工作。人员不足的,要适当充实,并从各方面给予应有的支持,以确保发行任务的按期完成。 
 
 
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条例施行办法 
 
  一、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发行对象中,经济条件较好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金融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简称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是指这些单位有一定数额的预算外资金和税后留利,有购买国家特种国债的能力;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管理机构、待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是指县(市)以上直接管理这两项基金的机构;交通部车辆购置附加费管理机构是指直接管理这项附加费的交通部。 
  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发行的特种国债中,包括行政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和有预算外收入的行政单位,这些单位应当购买一部分特种国债。 
  二、向各单位发行特种国债的任务,分别由财政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逐级下达。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退休养老基金、待业保险基金和车辆购置附加费的历年结余,必须首先用于购买特种国债,并确保任务的完成。 
  四、国家分配给各地区、各单位、各部门的特种国债任务,属于派购性质,必须按期完成、对不按期完成任务的地区和单位,中央财政将在专项拨款和企业留利中扣交。 
  五、各单位承担的特种国债任务,原则上一次交清,少数单位一次交清有困难的,可以分次交款,但必须在9月30日前全数交清。 
  六、特种国债统一采取收款单形式发行,特种国债收款单的调运、核对、销毁办法另外规定。 
  七、特种国债交款时,由交款单位开出转帐支票,并填写一九八九年特种国债交款凭证到当地财政部门国库券办公室或国库券办公室指定的单位(以下简称经收单位)交款。交款凭证一式三联,第一联报查联由经收单位汇总作为县(城市区)国库券办公室统计凭证;第二联报告联退交款单位,由交款单位转送上级主管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考核依据;第三联回单联退交款单位,作交款单位的记帐凭证。 
  八、中央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人民解放军所属单位,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分配的特种国债任务后,到当地县(城市区)国库券办公室就地交款,交款后应立即将交款凭证第二联寄送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各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属单位上报数,于每月八日前将上月底的交款数用书面或电话报中央国库券推销委员会办公室。 
  九、办理国库券收款业务的经收单位,收到交款单位开出的转帐支票和填写的特种国债交款凭证,在审核无误后,即开出特种国债收款单。收款单一式三联,第一联收入凭证作为经收单位的记帐凭证;第二联收据联给交款单位,作为到期领取本息的依据;第三联存根联由经收单位留存,作为经收单位办理还本付息的存根。 
  十、为了便于特种国债的收款和及时入库,县(城市区)以上各级办理特种国债收款业务的经收单位,应在当地银行开设“待缴特种国债款专户”,并按交款单位名称设立登记帐。各交款单位交入的特种国债款项,统一计入该专户,由各经收单位根据“待缴特种国债专户”余额填写一般交款书,每日一次就地交入中央金库。区、乡一级财政部门的收款入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自行制定。 
  十一、为了使特种国债款交入国库后单独核算,在1989年国家预算收入科目第九类“债务收入类”下增设第211款“特种国债收入”一个款级科目,此科目为中央预算专用科目。 
  十二、为了防止特种国债收款单散失,在每日交款终了,各经收单位必须将特种国债收款单存根联、收入凭证联同“待缴特种债款专户”的帐目逐笔核对,核对无误后,将凭证单独装订保管。年终交款结束后,各经收单位应由主管领导参加再次复核,复核无误后,特种国债收款单存根联由各市、县国库券办公室集中保管。特种国债收款单收入凭证联,一般交款书回执联和“待缴特种国债款专户”帐本,均由经收单位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存,以备查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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