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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物价局关于收取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费的函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5-10-26 生效日期: 1995-10-26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关于请迅速核定供暖管理费收费标准的函》(京房暖字(1995)第577号)收悉。根据市政府《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1994年第15号令)中第  条第八项供暖单位“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办缴纳供暖管理费”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从今年采暖季开始,按照规定市、区、县供暖办公室对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单位收取供暖管理费。 
  供暖管理费应执行京财综(1994)941号文件规定,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 
  具体收费标准及规定另文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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