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记住我
加入收藏
全国站 [进入分站]
发布免费法律咨询
网站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律师在线 律师热线 法治资讯 法律法规 资料库 法律文书
   您的位置首页 >> 法规库 >> 法规正文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1994-12-05 生效日期: 1994-12-05
发布部门: 北京市主管委办局
发布文号: 人薪发[1994]48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人事(干部)处、财务处,市属各高等院校人事处: 
  现将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财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司(局),新疆建设兵团: 
  关于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如何计发问题,现通知如下: 
  一、在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二、离休、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1993年9月30日前离休、退休的,计发基数包括以下项目: 
  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军队和国家机关离休退休人员死亡后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应包括项目的通知》(民优发〔1991〕12号)和《关于军队和国家行政机关离退休人员增加的离退休费计入一次性抚恤金的通知》(民优发〔1992〕32号)规定的项目; 
  2.《国务院关于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国发〔1993〕7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三个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1993〕85号)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 
  (二)1993年10月1日后离休、退休,计发基数为本人离休、退休时的职务(技术等级)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 
  (三)今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离休、退休费,计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三、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批准为革命烈士的,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病故的,为本人生前10个月工资。 
  取消1986年对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3000元的规定。 
  四、本通知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1994年11月15日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如果您有法律问题,请点此进行 免费发布法律咨询 或者 在线即时咨询律师
广告服务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189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