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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严格执行国家药品标准生产普乐安(片、胶囊)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0-06-13 生效日期: 2000-06-13
发布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医药)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药管市[2000]2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或卫生厅(局)、医药管理部门,解放军总后卫生部,武警总部卫生部,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普乐安(片、胶囊,原“前列康片、胶囊”)是收载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的中成药品种,该品种的国家药品标准已于1998年5月1日起正式执行。但目前有一些企业仍在按原地方标准违规生产该药品,并继续以“前列康(片、胶囊)”冠名,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的正常秩序,阻碍了国家药品标准的推行。 
  为进一步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国家药品标准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特作如下通知: 
  一、普乐安(片、胶囊)部颁标准为法定的国家药品标准,自1998年5月1日起凡涉及该药品的地方标准以及同名异方、同方异名的地方标准已同时废止,各生产企业应一律严格按部颁标准执行。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清理辖区内有关生产企业的相关品种,监督企业严格执行已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 
  二、目前已经生产的“前列康(片、胶囊)”可销售使用至2000年12月31日,2001年1月1日起停止流通,禁止销售。严禁以任何方式在普乐安(片、胶囊)包装上标识“前列康”的药品名称。2001年1月1日后在流通使用中再发现与国家药品标准不符的普乐安(片、胶囊)或仍以“前列康(片、胶囊)”冠名的药品,一律按《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三、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国家药品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切实落实“关于全国中成药品种整顿情况的通报”(卫药字[90]第1号)中各项要求,对中成药已实行国家药品标准的品种,一律撤销地方标准,违规审批或拒不执行国家标准的,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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