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文号: 淄政办发[2001]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我市小型流动式起重机生产秩序和使用安全进行整顿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关于对我市小型流动式起重机生产秩序和使用安全进行整顿治理的意见
为确保我市特种设备的制造质量煌使用安全,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牵头组织的质量安全检查组对部分区县的小型流动式起重机生产企业进行了抽查,从检查的情况看,问题非常严重,绝大部分企业规模小,大多数没有厂房,在露天或沿街制造;装备水平低,除电、气焊外,没有任何机械加工设备;无专业技术人员,不具备生产合格产品的能力;质量管理混乱,绝大部分产品没有正规设计,许多主要结构不合理,生产设备所用的钢材,大部分为废旧钢材,下车底盘基本是各种报废车辆底盘,主要受力零部件存在很多缺陷。由于缺少必要的检验手段和试验能力,整车也不进行必要的检验和试验,设备重大隐患较多。由于产品质量低劣,设备事故频频发生。今年3、4月份连续发生两起车毁人亡的事故,造成了不良影响。
鉴于上述情况,为了整顿和规范我市起重机械市场秩序,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对全市小型流动式起重机生产经营秩序和使用安全进行彻底地整顿治理,特提出以下意见:
一、小型流动式起重机的质量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各级政府、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这类设备的质量安全和生产经营秩序管理负有重要责任,一定要以对国家和人民认真负责的精神,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切实抓好国家有关规定的贯彻落实。
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现有企业的设计、制造质量开展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凡是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责令停止生产,对于无法通过改进达到国家标准要求的产品,要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就地销毁。
三、经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安办检查,认定设施简陋、技术力量薄弱、产品质量无保证、难以达到安全认可条件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安办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消其制造、维修项目的营业资格,问题特别严重的由当地政府予以取缔。
四、对于基础条件较好而且经过整改能够达到安全认可条件的企业,要尽快办理有关生产经营手续,有关部门要给予积极支持,使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生产。
对于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在未取得相应安全认可证之前,必须逐台经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五、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建筑施工企业在用小型流动式起重机检查力度,督促使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责令停止使用。
六、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流动式起重设备的监督管理,密切配合这次整顿治理工作,禁止无合法手续的小型流动式起重设备上路。
七、对于经检验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及时进行注册登记,并督促帮助使用单位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健全设备档案、培训作业人员,做到依法使用。
自2001年10月1日起,凡是未取得安全认可证的制造单位,一律不得从事起重机械的生产经营活动,凡是未经注册登记的起重机械一律不得使用。
以上意见如无不当,请批转执行。
淄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淄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淄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