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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废止国药监市[2001]444号等文件的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05 生效日期: 2004-11-05
发布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文号: 国食药监市[2004]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颁施行,同时,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9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予以废止。为此,现将根据《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制定的《关于印发〈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4号)、《关于加强〈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446号)和《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资格认可实施细则(暂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药监市〔2001〕53号)3个文件予以废止。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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