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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和通知

状态:有效 发布日期:2004-11-11 生效日期: 2004-11-11
发布部门: 交通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文号: 交公路发[2004]6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现将报经国务院同意的《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关于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意见 
 
  近年来,在国家“贷款修路、收费还贷”政策的引导和推动下,我国收费公路发展很快,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但是,收费公路在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尤其是各地对多轴大型车辆的收费普遍偏高,导致车辆“大吨小标”和超限超载运输日益严重,影响了道路运输的竞争力,使道路运输的效益难以得到充分发挥,按照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等七部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隆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提出以下意见: 
  一、调整收费标准的原则 
  调整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目的是规范公路收费行为,鼓励发展高效动力,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推动道路运输结构调整,缓解当前运输紧张状况,促进道路运输健康快速发展。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要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结合起来,充分运用价格、法律、综合管理等手段,鼓励使用多轴大型运输车辆,依法增加运量,提高运输质量和效益;要让俣法道路运输企业和运输业户真正得到实惠,同时充分考虑和地收费公路还贷的压力,兼顾广大经营性收费公路企业的利益;要把降低通行费收费标准与统一车辆通知费车型分类标准、合理设置不同车型之间的收费系数以及各地的实际情况结合起来,统筹考虑。 
  二、调整收费标准的措施 
  (一)对第5类货车(载重15吨以上,下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第3类货车(载重10吨及10吨以下,5吨以上,下同)现行收费标准的1。4倍为基准,低于或等基准数的可不调整;高于基准数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3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基准数的,则按基准数收取。 
  (二)对第4类货车(载重15吨及15吨以下,10吨以上,下同)收费标准的调整,以第3类货车现行收费标准的1。2倍为基准,低于或等基准数的可不调整;高于基准数的在现行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如调整后低于或等于基准数的,则基准数收取。 
  (三)2004年内已经降低第5类、第4类货车通知费收费标准、且降幅大于或等于上述幅度的地区,可不再降低收费标准。 
  (四)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路段,也要参照上述要求,同幅底降低大吨位货车的通行费收费标准。 
  (五)此次调整收费标准后,在全国集中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期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提高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 
  (六)在降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同时,要继续加大对“大吨小标”车辆、非法改装车辆等的治理力度,切实做好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按照本意见要求组织实施,加强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出现的问题。各地区交通、价格主管部门要抓紧研究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实施方案及落实情况要及时报交通部和发展改革委备案。 
 
 
交通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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